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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沃尔核材: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28  

						证券代码:002130          证券简称:沃尔核材        公告编号:2018-193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27日(星期四)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12月27日(星期四)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6日(星期三)下午15:00至
2018年12月27日(星期四)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办公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和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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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 加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3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358,342,5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983%。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58,187,9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8.38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54,6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律师代表列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发行公司债券增加反担保抵押物的议案》,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 358,196,598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3%;反对
137,1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弃权 8,900 股,占本次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7,519,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953%;反对 1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886%;弃权 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116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 2019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 358,196,598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3%;反对
137,1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弃权 8,900 股,占本次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7,519,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953%;反对 1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886%;弃权 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1161%。

                                             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58,196,598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3%;反对
137,1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弃权 8,900 股,占本次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7,519,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953%;反对 1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886%;弃权 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116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陈曦律师、梁晓晶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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