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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沃尔核材: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7-05  

						证券代码:002130          证券简称:沃尔核材        公告编号:2019-080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7月4日(星期四)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年7月4日(星期四)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3日(星期三)下午 15:00 至2019
年7月4日(星期四)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办公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和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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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 加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4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357,992,4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705%。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57,869,4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8.36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3,0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律师代表列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57,992,4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8,494,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57,872,1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4%;反
对 120,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8,373,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37%;
反对 12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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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2019 年公司债券反担保抵押物的议案》,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 357,872,1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4%;反
对 120,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8,373,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37%;
反对 12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陈曦律师、梁晓晶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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