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核材: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0-3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十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4 楼,邮编:518048
21-24/F.,CTSTower,No.4011,ShenNanRoad,ShenZhen.P.C.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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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法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
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参与了现
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
议的全过程,并依法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前已经存在或者发生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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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法
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重要
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2019 年 10 月 11 日,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10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及《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审议的会
议议题,出席对象及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三)下午 2:30
在深圳市坪山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和
平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议程与公告内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
2019 年 10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9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0 月 30
日下午 15:00)进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审查现场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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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委托书,以及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
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10人,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19年10月24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代表股份215,011,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7.0782%。
(三)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3%(通过网络方式投票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
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
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
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表决数和相关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通过现场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以同意 215,012,9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
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以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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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同意 215,014,064 股,审议通过了《选举周文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以同意 215,014,064 股,审议通过了《选举王宏晖女士为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以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
董事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以同意 215,014,064 股,审议通过了《选举杨在峰女士为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
(2)以同意 215,014,064 股,审议通过了《选举刘广灵先生为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
(3)以同意 215,014,064 股,审议通过了《选举陈燕燕女士为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
4.以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
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以同意 215,012,564 股,审议通过了《选举方雷湘先生为公司第六届
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以同意 215,012,564 股,审议通过了《选举王俊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19 年 10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
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议案 2、议案 3、议案 4 按照相关规定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应选
非独立董事 2 人,应选独立董事 3 人,应选非职工代表监事 2 人。股东所拥有的
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
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
拥有的选举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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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已对中小投资者(中
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在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
象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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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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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高 树
经办律师:
陈 曦
刘金华
2019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