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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星科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17-08-18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君致法字[2017]第 321 号




                                   二零一七年八月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乙12号天辰大厦9层 邮政编码:100020

Add:9F,Tianchen Tower,No.B12 Chaoyangmen North Street,Chaoyang District,Beijing,Postcode 100020

电话(Tel):+8610-65518580/81/82 传真(Fax):+8610-65518687 网站:www.junzhi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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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17]第 321 号


致: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恒星科技”、“公司”)委托,就公司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
称“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7 号》”)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而出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就公司实
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
仅就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
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在进行法律审查时基于
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
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对于本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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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
行为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恒星科技为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进行公
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公
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2007 年 4 月 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68 号《关于核准河
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恒星科技采用网下向
配售对象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
简称“网上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100
万股,其中,网下配售 820 万股,网上发行 3,280 万股,发行价格为 8.00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7]52 号《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同意,公司股票于 2007 年 4 月 27 日起开始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恒星科技”,股票代码“002132”。

    (二)公司现持有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8 月 3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410000757149560W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河南省巩义市康店镇焦
湾村;法定代表人为谢晓博;注册资本为 125,656.4426 万人民币;成立日期为 1995
年 7 月 12 日;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钢帘线、胶管钢丝、镀锌
钢丝、镀锌钢绞线及其他金属制品;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上述范围,涉
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合法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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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恒星科技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指导
意见》规定的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一)2017 年 8 月 1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内容为:

    1、参加对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为与公司或者下属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在公司或者下属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的
员工,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以及其他员工;公司下属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以及其他员工。

    2、资金来源

    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酬及法律、行政法
规允许的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自筹资金。单个员工的认购金额起点为 1 万元,认
购总金额应为 1 万元的整数倍。

    3、设立时的资金总额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其中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谢晓博、谢保万、赵文娟、徐会景、张云红、谢海欣、谢建
红、白彭尊、李明、谢保建、谢进宝出资 3,550 万元,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规模
的 43.33%;其他人员出资 4,642 万元,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规模的 56.67%。

    4、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设立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集合信托计划”)。集合信托计划委托金额上限为 20,0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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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份额上限为 20,000 万份,按照 1:1 设立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优先级份
额的规模上限为 10,000 万份,劣后级份额的规模上限为 10,000 万份。本员工持
股计划筹集资金全额认购集合信托计划的劣后级份额。集合信托计划主要投资范
围包括购买和持有恒星科技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及其他现金类资产等。
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信托计划主要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
括大宗交易以及竞价交易等方式)、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恒
星科技股票,不用于购买其他公司股票。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
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
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5、存续期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公司公告信托计划直接或间接购买并
持有标的股票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6、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
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
修改本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
工持股计划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二)本所律师对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1、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在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用
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
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要求。

    2、根据公司的确认,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
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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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将盈亏自负、
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
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符合认购条件的员工,参加对象的
确定标准是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符合《指导意见》第
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酬及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自筹资金,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
分第(五)项第一款的规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信托计划主要
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以及竞价交易等方式)、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
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标的股票,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的
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公
司公告信托计划直接或间接购买并持有标的股票之日起算。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
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信托计划名下时起算。以上内容符合《指
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一款的规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的公司股份约为不超
过 4073 万股,所对应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所持有员
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以上内容符合《指
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
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
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修改本计
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
划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管理机构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管理,根据监管
机构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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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以上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二
部分第(七)项的规定。

    10、 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
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以配股、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情况时
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
及支付方式;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以上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在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事
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2、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3、公司独立董事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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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意见;公司监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意
见,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及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公司持股计划的情形。以上内容,
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及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4、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上述董事会决议、《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
分第(十)项的规定。

    5、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指导意见》第
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员工持股计
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 根据《指导意见》,为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仍需履行下列程序:

    1、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
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相关董事、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2、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应对《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进行审议并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成立管理委员会。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2017 年 8 月 16 日,公司在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董事会决议、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
的规定就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根据《指导意见》及《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随着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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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披露股东
大会决议及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2、信托计划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6 个月内在二级
市场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公司应当每月公告一次信托计划购买股票的时间、数
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并在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信托计划名下的 2 个
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3、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 6 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员工持股计
划到期后退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持股计划将卖出的股票数量、是否存在
转让给个人的情况等。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后继续展期的,应按员工
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

       4、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1)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2)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3)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4)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5)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如有);

       (6)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恒星科技具备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资金及
股票来源、期限及规模、管理模式符合《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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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恒星科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就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
必要的法定程序,但本员工持股计划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恒星科技已就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
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恒星科技尚需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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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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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   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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