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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星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2018-05-0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253100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
构”)作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星科技”或“公司”)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目
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海通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肖磊、田稼
联系电话                               021-23219512
其他                                   无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132
注册资本                      125,656.4426 万元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康店镇焦湾村
主要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康店镇焦湾村
法定代表人                    谢晓博
实际控制人                    谢保军
联系人                        李明
联系电话                      0371-6958899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A 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6 年 9 月 20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10 月 1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代表人                    肖磊、田稼
其他                          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               本保荐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主
                              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
                              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
                              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
                              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
                              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
                              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的要求向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督导工作   公司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及时预约、编制、报
                              送和披露公司定期报告。经审阅,恒星科技
                              历次披露的定期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现场检查工作               恒星科技能够积极配合、安排保荐机构定期
                              现场检查工作,向保荐机构提交三会文件、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
                              等文件,安排保荐机构与有关机构及公司领
                              导访谈。
4、督导公司规范运作           本保荐机构持续关注恒星科技的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持续
                              关注恒星科技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
                              运行情况,督导恒星科技有效执行并完善防
                              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
                                          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的制度,督导恒星科技合法合规经营。
5、督导公司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信息披露
                                          的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审阅、充分沟通并及
                                          时反馈意见;保荐代表人未能事前审阅的均
                                          在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进行了事后审阅。经
                                          审阅,持续督导期间恒星科技的信息披露情
                                          况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6、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本保荐机构督导恒星科技按照承诺用途合法
                                          合规使用募集资金。保荐机构持续关注恒星
                                          科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7、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           恒星科技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
                                          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
                                          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
                                          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8、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保荐期内,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律师积
况                                        极配合督导人员工作,对于督导人员关注的
                                          问题予以解答和充分交流,并发表了专业性
                                          意见,为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提供 了帮助和
                                          便利。
9、发行人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恒星科技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
                                          均能在承诺履行期内严格遵守股份限售承
                                          诺、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其他承诺,没有发生
                                          违反承诺的情况,也不存在超过期限未履行
                                          的承诺事项。
10、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保荐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部分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未列席的会议,恒星科
                                          技均就有关议案征询了保荐机构的意见,保
                                          荐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审
                                          阅和核查,并对会议召集程序、表决过程、
                                          会议决议记录等进行密切关注,保证会议召
                                          开程序、表决内容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
11、对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保荐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了规范运作
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的培训情况              指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董
                                          监高和股东买卖股份管理等方面的规范运作
                                          培训,同时,也根据最新的监管政策向企业
                                          发 送学习文件。
12、对公司股价异动及相关媒体报道的关注    保荐机构密切关注公司股价异动及媒体报道
与核查情况                                情况,对媒体报道事项进行相应问询等工作。
13、对公司高管人员以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保荐期内,恒星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制人可能损害公司 利益行为的调查情况       人员在保荐 机构的督促下,勤勉尽责,切实
                                          履行应尽之责任。
14、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保荐期内,恒星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变动的关注情况                           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股份锁定的承诺,持股变
                                         动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
15、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针对需要发表独立
                                         意见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及时出具了
                                         核查意见。
16、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   保荐机构积极配合交易所的工作,督促公司
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定期报告、会议公告及其
                                         他重大事项公告等文件,也按照规定向交易
                                         所报送了相关现场检查报告及培训报告等文
                                         件。
17、其他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 680,000,000 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募集
                                         资金专户余额为 8,848,571.72 元。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
生的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其他文件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发行人非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680,000,000元购买银行理财产
品,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8,848,571.72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尚未
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八、其他申报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肖磊                     田稼

                                                          2018 年 5 月 7 日




法定代表人签名:

                                      周杰

                                                          2018 年 5 月 7 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