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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星科技: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5-19  

						   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18059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对个别议案进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于2018
年4月2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现场会议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8日14时30
分开始;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18年5月17日(星期四)-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
17日15:00-2018年5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谢晓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
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严磊律师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 、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8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396,346,36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5421%。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7,477,77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0405%;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868,59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016%。

    (二)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8名,代表公司股份56,632,897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4.507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人,代表公司股
份37,764,30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054%;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868,592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1.5016%。

    三、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 396,265,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99.9796%;反
对股份 17,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0.0043%;弃权股份 63,713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0.0161%。
    (二)审议《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 396,265,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99.9796%;反
对股份 17,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0.0043%;弃权股份 63,713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0.0161%。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三)审议《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 396,265,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99.9796%;反
对股份 17,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0.0043%;弃权股份 63,713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0.0161%。
    (四)审议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 396,265,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99.9796%;反
对股份 8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0.0203%;弃权股份 213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0.000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 5%股份的股东。)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赞成股份 56,552,1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
99.8575%;反对股份 80,5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 0.1421%;弃
权股份 2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 0.0004%。
    (五)审议《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 396,265,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99.9796%;反
对股份 74,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0.0188%;弃权股份 6,213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0.001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 5%股份的股东。)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赞成股份 56,552,1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
99.8575%;反对股份 74,5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 0.1315%;弃
权股份 6,2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 0.0110%。
    (六)审议《公司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 396,271,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99.9811%;反
对股份 11,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0.0028%;弃权股份 63,713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0.0161%。
    (七)审议《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 396,265,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99.9796%;反
对股份 17,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0.0043%;弃权股份 63,713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0.0161%。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严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