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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星科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0-31  

						  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18113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需进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2018年10月13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0月
30日14时30分开始,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18年10月29日(星期一)-2018年10月
30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10月3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8年10月29日15:00-2018年10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谢晓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
严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 、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2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361,937,77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8.8053%,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1,937,77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8.8053%;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
    (二)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 2 名,代表公司股份 22,224,305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1.768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 2 人,代表公
司股份 22,224,30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7687%;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

       三、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赞成股份 361,937,7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100%;反对股份 0 股;弃
权股份 0 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 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22,224,3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
       (二)审议《关于拟向公司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谢保军、焦耀中、谢晓博、谢保万、谢进宝均回避表决。
       赞成股份 26,162,60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100%;反对股份 0 股;弃
权股份 0 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 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22,224,3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
       (三)审议《关于政府拟收储土地的议案》
       赞成股份 361,937,7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100%;反对股份 0 股;弃
权股份 0 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 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22,224,3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严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