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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宇集团:关于财务资助事项的公告2018-05-24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资助事项公告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18)056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务资助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况: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杭州天城房产财务资助事
项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公司 2017 年年
度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其股东方杭州西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2,500 万元。以上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杭州西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房集团”)
    西房集团注册资本:10060万元。法定代表人:叶晓龙;经营范围:房地产
经营,商品房销售,城市土地开发经营,房地产投资开发;服务:室内外装璜,水电
安装;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截止2017年12月31日,西房集团总额
251333.22万元,负债总额138013.41万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13319.81万
元,2017年度营业收入8841.90万元,净利润11501.73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西房集团为杭州武林外滩项目的合作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0.1.3条的规定,其非公司关联方。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公司
信用信息未见异常。
    2017年度,公司对西房集团提供财务资助的余额为0万元。
    三、财务资助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销售资金回笼,出现资金盈余的情况下,留足项目后续开
发所需资金,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向股东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上述财务资助行为发生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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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没有在以下期间发生过财务资助行为: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
内。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发生上述财务资助时,公司将与交易对方签署《财务资助协议》,协议的主
要内容如下:
    1、财务资助金额:         万元(以实际资助金额为准);
       2、财务资助资金适用的利率:          (以实际协议约定为准);
       3、财务资助期限:          (以实际协议约定为准);
       4、违约责任;财务资助金额因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期限及时归还,若逾期
归还,并要求违约方按照资助金额和逾期时间支付违约金(以实际协议约定为
准)。


       五、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约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
义务。公司合作方股东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股权
出资并提供财务资助,在公司控股子公司资金出现盈余时,有按照出资比例享有
暂时使用公司控股子公司富裕资金的权利。富余的资金存放在控股子公司,资金
使用效率低,也存在一定的资金控制风险。为提高公司资金集中度和快速周转降
低风险,在留足项目后续开发所需资金,经各股东协商一致暂时使用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富裕资金对公司及公司合作方股东财务资助。


       六、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对于控股子公司对合作方股东财务资助的风险防范,首先会根据控股子公司
投资或开发的项目未来资金需求进行预算,经股东协商一致,在留足项目后续开
发所需资金,合理安排归还金融机构及股东的各项借款后,参照地产行业惯例,
按股东出资比例向全体股东财务资助,即出现控股子公司向合作方股东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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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在控股子公司此类财务资助过程中,有合作方股东在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出资金额和未分配利润作为保证,风险基本可控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作方股
东提供财务资助时,还将对如下事项做出约定:如控股子公司在后续经营过程中
需要追加投资或归还其他借款,而控股子公司账面资金不足以支付时,公司与合
作方股东将按投资比例及时补足资金。如控股子公司完成合作项目的开发,公司
与合作方股东可用从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分得之利润抵付财务资助款。因此公司控
股子公司对其股东进行财务资助出现偿债危机的风险较小。
    公司审计部也将继续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定期进行
内部审计。公司还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严格履行财务资
助事项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董事会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销售资金回笼,出现资金盈余的情况下,经各股东协商一致,
在留足项目后续开发所需资金,合理安排归还金融机构及股东的各项借款后,按
照股东出资比例向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既符合地产行业的运作惯例,也有
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控制风险。
    在发生财务资助时,受资助方将按约定支付资金占用费,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上述财务资助事项的违约
风险极小。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的事项原因合理、定价
公允,且接受财务资助的各方偿债违约能力较小,风险可控。


    八、公司承诺情况
    公司承诺在发生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
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在以下期间,公司承诺不对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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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财务资助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股东方提供财务资助,经股东方协商一致,在留足项
目后续开发所需资金,合理安排归还金融机构及股东的各项借款后,按股东出资
比例向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且可有效控制风险,更好地保护合
作各方的合法经济利益,有利于各方的进一步合作。
    2、财务资助事项发生时,被资助方会按约定支付资金占用费,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3、公司对财务资助采取了恰当地风险防范措施,该事项出现违约的风险较
小。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财务资助时,经出席董事会有表决权的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审议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5、根据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对控股子公司天城房产股东方财务
资助事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累计数量及逾期数量
    截至2018年5月24日,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作股东方累计提供财务资助余额
为34,300.91万元,无逾期金额。
       十一、其它事项
    公司上述财务资助事项不存在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十二、备查文件
    1、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决议;
    2、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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