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普林: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2019-10-30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天津普林
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相关资
料,现就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依据财政部于2019年9月27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
(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的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
应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无重大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名:
何曙光 陆宇建 何青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