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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南网架: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11-15  

						证券代码:002135            证券简称:东南网架              公告编号:2014-064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五)上午 10: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 年 11 月 13 日-2014 年 11 月 1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4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
萧山区衙前镇新林周村)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明明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7 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 372,065,8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7016%。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372,052,8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6998%。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7%。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1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72,065,89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关联股东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郭明明先生、徐春祥先生、周观根先
生、何月珍女士回避表决,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 2,032,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浙江东南建筑膜材有限公司追加财务资助额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2,064,8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2.3077%;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9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梁瑾律师、丁天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