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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南网架: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1-24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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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咨讯网
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
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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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给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
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90,052,891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52.104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
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 人,持有公
司股份数 1,129,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509%。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
391,182,6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2552%。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5 年 1 月
19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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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股票种类和面值

           2.2 发行数量

           2.3 发行方式

           2.4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2.5 发行价格与定价方式

          2.6 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2.7 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2.8 上市地点

           2.9 募集资金数额和用途

          2.10 决议有效期

    3、审议《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

    5、审议《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6、审议《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7、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9、审议《关于提请东南集团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3、审议《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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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0,926,8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6%;反对 24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9%;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874,000 股,反对 249,800 股,
弃权 6,000 股。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 股票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18,86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01%;反对 24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58%;
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862,000 股,反对 249,800 股,
弃权 18,000 股。

    2.2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18,86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01%;反对 24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58%;
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862,000 股,反对 249,800 股,
弃权 18,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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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18,86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01%;反对 24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58%;
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862,000 股,反对 249,800 股,
弃权 18,000 股。

    2.4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18,86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01%;反对 24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58%;
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862,000 股,反对 249,800 股,
弃权 18,000 股。

    2.5 发行价格与定价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18,86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01%;反对 24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58%;
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862,000 股,反对 249,800 股,
弃权 18,000 股。

    2.6 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 18,86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01%;反对 24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58%;
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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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862,000 股,反对 249,800 股,
弃权 18,000 股。

    2.7 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86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01%;反对 24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58%;
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862,000 股,反对 249,800 股,
弃权 18,000 股。

    2.8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 18,86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01%;反对 24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58%;
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862,000 股,反对 249,800 股,
弃权 18,000 股。

    2.9 募集资金数额和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18,86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01%;反对 24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58%;
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862,000 股,反对 249,800 股,
弃权 18,000 股。

    2.10 决议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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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8,86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01%;反对 24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58%;
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862,000 股,反对 249,800 股,
弃权 18,000 股。

    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议案的逐项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85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87%;反对 18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22%;
弃权 8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856,000 股,反对 189,800 股,
弃权 84,000 股。

    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议案的表决。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85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87%;反对 18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22%;
弃权 8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856,000 股,反对 189,800 股,
弃权 84,000 股。

    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议案的表决。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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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8,85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87%;反对 18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22%;
弃权 8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856,000 股,反对 189,800 股,
弃权 84,000 股。

    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议案的表决。

    6、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85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87%;反对 18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22%;
弃权 8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856,000 股,反对 189,800 股,
弃权 84,000 股。

    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议案的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0,908,8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0%;反对 18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
弃权 8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856,000 股,反对 189,800 股,
弃权 84,000 股。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390,908,8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0%;反对 18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
弃权 8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856,000 股,反对 189,800 股,
弃权 84,000 股。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同意东南集团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85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87%;反对 18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22%;
弃权 8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856,000 股,反对 189,800 股,
弃权 84,000 股。

    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议案的表决。

    1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0,908,8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0%;反对 18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
弃权 8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856,000 股,反对 189,800 股,
弃权 84,000 股。

    1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0,908,8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0%;反对 18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
弃权 8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856,000 股,反对 189,800 股,
弃权 84,000 股。

    1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0,908,8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0%;反对 18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
弃权 8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856,000 股,反对 189,800 股,
弃权 84,000 股。

    13、审议通过《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 390,908,8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0%;反对 18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
弃权 8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856,000 股,反对 189,800 股,
弃权 84,000 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会
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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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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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卢胜强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张   诚




                                                      20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