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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南网架: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9-17  

						证券代码:002135            证券简称:东南网架            公告编号:2015-073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9 月 16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9 月 15 日-2015 年 9 月 1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16 日
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
萧山区衙前镇衙前路 593 号)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明明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0 名,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386,452,1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6233%。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7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372,053,8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700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398,2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23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 人,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399,2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23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86,452,1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399,2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广州五羊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86,452,1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399,2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梁瑾律师、丁天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