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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南网架: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9-17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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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咨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9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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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给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
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72,053,891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49.70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
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持有公司
股份数 14,398,2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234%。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
386,452,1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6233%。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5 年 9 月
10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经营范围的议案》

    2、审议《关于为广州五羊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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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6,452,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399,237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为广州五羊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6,452,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399,237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会
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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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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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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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    瑾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丁   天




                                                    2015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