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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南网架: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度现场检查报告2016-04-06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检查报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网架”或“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105,932,200 股股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保荐人”或“国信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指定徐巍、吴小萍担任保
荐代表人,持续督导的期间为 2016 年 1 月 14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规定,我公司保荐代表人
及督导项目组人员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笔录、口头证言、事实均由公司提供。公司已
向本保荐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核查报告所涉及的所有文件、资料、笔录、
口头证言、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
责任。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东南网架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巍                   联系电话:18602196820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小萍                 联系电话:15902121715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徐巍、黄承恩、庞海涛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上半年           □下半年
现场检查时间:2016 年 3 月 29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不适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现场检查了公司的三会资
料。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
                                                        √
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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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
                                                   √
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
                                                     √
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现场查看了公司的部门设
置及专门委员会相关会议决议资料。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
                                                   √
门(如适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
                                                    √
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
                                                   √
用)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
                                                   √
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
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
题等(如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
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
                                                   √
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
                                                   √
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
部控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
                                                    √
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检查了公司披露的公告,
并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比对。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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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了公司会计账簿、关
联交易协议、担保合同等文件,并对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
                                                   √
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
                                                   √
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
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
务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
                                                   √
债务等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
                                                   √
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检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
                                                   √
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
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
                                                   √
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
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
                                                   √
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检查了公司财务报告及审
计报告,查看同行业可比公司财务数据,并对公司部分高管进行了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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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检查了公司及股东作出的
承诺,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检查了公司会计账簿,并
对公司高管、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
                                                   √
或者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
                                                                    √
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东南网架位于江苏省徐州忻州市的煤焦化煤炭堆场工地于 2016 年 2 月 21 日发生
工程安全事故,事故造成 5 人死亡,另有 3 人受伤。截至本现场检查报告出具日,
由当地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正在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报告尚未出具,该事故
发生的具体原因及责任认定有待事故调查报告出具后确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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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   巍              吴小萍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