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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南网架: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2-13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为东南新材料(杭州)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为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为成
都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为广州五羊钢结
构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为浙江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
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向子公司广州五羊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为下属子公司的担保事项主要是为了满足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公司担保的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有绝对的控
制力,能够有效的控制和防范风险。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
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事
项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向子公司广州五羊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可以支持其业务
发展,降低其融资成本,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资金
占用费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不存在直接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被资助对象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
效的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基于上述,我们认为该项财务资助行为符合相关
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毛卫民              胡旭微               韩洪灵




                                                     2016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