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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南网架: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3-18  

						证券代码:002135            证券简称:东南网架            公告编号:2017-014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3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3 月 16 日-2017 年 3 月 1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3 月 17 日
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衙前路 593 号浙江东南
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明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0 名,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488,716,0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1911%。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8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488,230,8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134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85,1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68%。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3 人,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88,1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09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88,276,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00%;反对 4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48,1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937%;反对 4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0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88,276,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00%;反对 4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48,1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937%;反对 4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0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88,276,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00%;反对 4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48,1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937%;反对 4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0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88,299,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48%;反对 4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71,8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7190%;反对 41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8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8,276,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00%;反对 4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48,1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937%;反对 4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0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88,276,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00%;反对 4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48,1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937%;反对 4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0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8,299,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48%;反对 4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71,8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7190%;反对 41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8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8,299,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48%;反对 4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71,8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7190%;反对 41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8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子公司浙江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8,299,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48%;反对 4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71,8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7190%;反对 41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8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丁天律师、叶远迪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