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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南网架: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4-0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
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本次
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
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衙前路 593 号)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484,909,191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46.878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
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07,618,9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4040%。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592,528,141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57.2822%。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0 年 3 月 2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审议《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2、审议《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8、审议《关于 2020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1、审议《关于投资建设年产 20 万吨新型装配式钢结构数字化工厂建设项
目的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592,524,6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
3,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
意 107,615,750 股,反对 3,50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92,524,6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
3,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
意 107,615,750 股,反对 3,50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92,524,6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
3,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

意 107,615,750 股,反对 3,50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92,524,6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
3,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
意 107,615,750 股,反对 3,50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2,524,6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
3,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
意 107,615,750 股,反对 3,50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2,524,6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
3,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

意 107,615,750 股,反对 3,50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92,524,6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

3,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
意 107,615,750 股,反对 3,500 股,弃权 0 股。

    8、审议《关于 2020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615,7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7% ;反对
3,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
意 107,615,750 股,反对 3,500 股,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明明、
徐春祥、何月珍、周观根回避表决。

    9、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2,524,6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
3,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
意 107,615,750 股,反对 3,500 股,弃权 0 股。

    10、审议《关于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2,524,6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
3,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
意 107,615,750 股,反对 3,500 股,弃权 0 股。

    11、审议《关于投资建设年产 20 万吨新型装配式钢结构数字化工厂建设项
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2,524,6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
3,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
意 107,615,750 股,反对 3,500 股,弃权 0 股。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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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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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金   晶




                                                                   202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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