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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麦达数字: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19  

						证券代码:002137            证券简称:麦达数字         公告编号:2018-068

                   深圳市麦达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
独计票。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9月18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17日-2018年9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
17日15:00至2018年9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亚妹女士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启阳路望京金辉大厦1601室-1603室会议
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份数量 330,342,75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01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
表股份数量 330,320,0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978%;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数量 22,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9%。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李波律师、晏子楠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341,5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6%;
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5,700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315%;反对1,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685%;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341,5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6%;
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5,700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315%;反对1,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685%;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341,5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6%;
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5,700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315%;反对1,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685%;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形成的决
议为特别决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李波律师、晏子楠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麦达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麦达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麦达数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