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贵会证监许可[2017]1035 号核准,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顺络电子”、“发行人”或“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 资者发行不超过 71,0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按照《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与发行人组 织实施了本次发行,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全程见证了本次发行。现将本次发 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概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日,即 2016 年 7 月 5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即不低于 15.96 元/股。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 18.50 元/股,相当 于发行底价的 115.91%,相当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询价截止日(2017 年 7 月 26 日) 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 18.68 元/股的 99.04%。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6,114.0540 万股,发行数量在发行人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范围之内,并且不超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批复(证监许 可[2017]1035)中规定的不超过 7,100 万股(含)。 (三)发行对象 1、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境内注 1 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 资者、信托公司(以其自有资金)、QFII 以及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不超过 10 名 的特定对象。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资产 管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以多个配售对象参与询价可视为一个发行 对象外,其他询价对象以多个产品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不能算作一个认 购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8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10家投资 者上限;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投资者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已在报价前(截至申购报价日前一日,即2017年7 月25日17:00)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完成登记备案 程序; 3、本次获配的投资者中,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粤科资本投资有限 公司和曾伟良在内的3位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参与申购,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其余5家投资者所提交的配售对象经发行人律师及主承销商查核确认,相关产品 均已提交登记备案完成的证明文件, 且经过穿透至实际出资方,最终投资者和出 资方不属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属于 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4、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相关制度,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 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及普通投资者C3(稳健型)及以上(即根据普通投资者提 交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得分在37分及以上的)方可参与认购。 经核查,参与本次询价所有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风险等级相匹配; (四)募集资金金额 根据顺络电子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3,110.00 2 万元,本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113,109.9990万元,未超过本次募投项目投资金 额113,110.00万元,符合顺络电子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和贵会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经长城证券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集资金额 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在投资者报价后,长城证券连同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现场对所有报价投资者 的申购资料进行核查,参与本次询价所有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相匹配,参与本次发行的所有投资者中的私募投资机构及私 募投资基金均按照《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以 下简称“《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提交了登记、备案证明材料,投资者申购文 件有效。根据询价结果,在确定获配对象后、发送缴款通知文件前,主承销商对 以上获配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进行了重点核查,确认私募投资基金及专户产品均已 提交登记备案完成的证明文件、完成登记备案工作;且非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 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属于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 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2016 年 7 月 4 日,发行人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本次发行 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6 年 7 月 5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即不低于 15.96 元/股。 2016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精细陶瓷产品产业化项目实施地点的 议案》和《关于<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修订 3 稿)>的议案》。 2016 年 9 月 14 日,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审议通过 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二)2017 年 1 月 1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 过了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三)2017 年 7 月 4 日,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035 号 文核准。 经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 监会的核准。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的发送 2017 年 7 月 21 日,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下,发行人和长城 证券正式、统一地向《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 请书的投资者名单》中拟定的 138 名投资者以传真、电子邮件或书面邮寄的方式 发出了《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其中包括截 至 2017 年 7 月 14 日的公司前 20 名股东(控股股东未发送)、35 家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含前 20 名股东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2 家证券公司、6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其他 65 家已经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2017 年 7 月 21 日 开始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询价簿记前,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曾伟良向发行 人传真表达了认购意向,长城证券及时向其发送了认购邀请书。 《认购邀请书》发送后,顺络电子和长城证券的相关人员与上述投资者以电 话或邮件方式进行确认,除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中的4位投资者因联系方式缺失无 法取得联系而通过快递寄送其预留地址外,其余投资者均已收到《认购邀请书》。 相关情况已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初步发行情况报告》中向 贵会汇报。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4 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方案的要求。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的事先告知了投 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 (二)投资者认购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2017年7月26日13:00-16:00为集中接收报价时间, 经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在有效报价时间内,有19名投资者参 与申购报价,其相关情况如下: 认购价格 认购规模 保证金是否 序号 投资者名称 (元/股) (万元) 及时足额到账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82 11,500 不适用 2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59 12,000 不适用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88 21,500 不适用 4 广东粤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18.50 11,500 是 18.60 15,000 芜湖弘唯基石创业投资合伙企 5 18.30 15,000 是 业(有限合伙) 18.00 15,00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 17.05 11,500 是 6 理) 16.54 14,000 是 7 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 18.80 20,000 是 16.55 15,000 不适用 8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00 16,500 不适用 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8.00 11,500 是 9 (中意资产-招商银行-定增精 选 34 号资产管理产品) 17.76 11,500 是 18.20 12,000 不适用 1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28 23,000 不适用 11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6.58 11,500 是 深圳远致富海七号投资企业 12 18.70 11,500 是 (有限合伙) 13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8.69 11,500 不适用 17.09 12,000 是 14 西藏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 16.06 12,000 是 15.97 12,000 是 15 曾伟良 18.50 11,500 是 16.06 11,500 是 16 北京世纪凯悦投资有限公司 16.01 11,500 是 15.95 11,500 是 17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6.70 11,500 不适用 5 16.51 11,500 不适用 1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29 23,000 不适用 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8.50 11,500 是 19 (中意资产-招商银行-定增精 选 33 号资产管理产品) 17.10 11,500 是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投资者除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购 报价文件外,需在 2017 年 7 月 26 日 16:00 之前将认购保证金 1,000 万元(认购 保证金的金额低于拟认购金额的 20%)以配售对象为单位及时足额汇至并到达长 城证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专用缴款账户(除基金管理公司)。询价对象所管理的 配售对象可视为一个发行对象(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等)参与询价,可以以配售对象为单位缴纳保证金, 每个配售对象的认购保证金金额按其拟认购金额占所属投资者认购金额(该认购 金额特指投资者所填报价最高档对应的资金规模)的比例计算合计缴纳 1,000 万元。经过发行人和长城证券对专用缴款账户核查,截止到 2017 年 7 月 26 日 16:00,上表中的投资者(以配售对象为单位,除基金管理公司)的保证金均及 时足额到账,为有效申购。 (三)确定发行价格、认购对象及配售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发行人和长城证券根据簿记建档等 情况,并依次按下列优先秩序协商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和配售数量: 1) 认购价格优先;(2)认购金额优先;(3)收到《申购报价单》传真时间优先。 本次报价不低于 15.96 元的认购对象共 19 家,总认购规模为 272,000 万元, 结合公司拟募集资金需求量,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8.50 元/股,发行数量为 61,140,54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131,099,990.00 元。申报价格高于发行价格 18.50 元/股的投资者获得全额配售,申报价格等于 18.50 元/股的投资者中意资 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意资产-招商银行-定增精选 33 号资产管理产品)获配剩 余股数,获配对象和分配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获配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432,432 229,999,992.00 2 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 10,810,810 199,999,985.00 深圳远致富海七号投资企业 3 6,216,216 114,999,996.00 (有限合伙) 6 4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216,216 114,999,996.00 芜湖弘唯基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5 合伙) 8,108,108 149,999,998.00 (信保基石 1 号专项私募投资基金) 6 广东粤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6,216,216 114,999,996.00 7 曾伟良 6,216,216 114,999,996.00 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8 (中意资产-招商银行-定增精选 33 号资 4,924,326 91,100,031.00 产管理产品) 合计 61,140,540.00 1,131,099,990.00 注:投资者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述 8 家发行对象符合顺络电子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提 供了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与发行人分别签订了《认购合同》。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定价及配售过程中,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对 象的选择、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贯彻了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收到申购报价单传 真时间优先的原则,并遵循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发行人在定价 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 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的情况。最终发行对 象不超过十名,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条件。 (四)缴款与验资 2017 年 7 月 31 日,长城证券向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发出了《缴款通知书》, 通知其于 2017 年 8 月 1 日 17:00 前将认购款划至长城证券指定的收款帐户。 截至 2017 年 8 月 1 日 17:00,获配投资者向长城证券指定账户缴纳了认购 款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48260006 号 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7 年 8 月 1 日,长城证券收到本次发行获配的投资 者缴纳的认股余款人民币 1,071,099,990.00 元,连同之前已收到的保证金人民 币 6,000 万元整,总计收到获配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股款人民币 1,131,099,990.00 元。 2017 年 8 月 2 日,长城证券在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 转了认股款。 2017年8月2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瑞华验字 7 [2017]48260005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17年8月2日止,发行人本次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1,140,540股,应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131,099,99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17,225,000.00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113,874,990.0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61,140,540.00元,新增资本公 积人民币1,052,734,450.00元。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配售过程、缴款和验资合规, 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经发行人、主承销商、北京天驰君 泰律师事务所一致认定,本次发行的所有获配投资者认购有效。 四、长城证券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长城证券认为: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过程遵循了公平、公 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 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认购邀请书》等申购 文件的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规定 的条件。发行对象的选择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对象的 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8 (此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张涛 吴玎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