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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络电子: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16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的要求,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顺络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二 O 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本所律师得

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

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

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

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同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资料,披露了审议相关议案的内容。公司董事会亦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以公告

形式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提示性公告。

    根据公告,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暨向控股子公司增资

的议案》;

    2. 《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

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
并已公告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通知公告日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不少

于 15 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合理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公

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

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2
       1、截至 2017 年 11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和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出席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

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41,356,6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9.555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41,354,75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9.5555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1 名,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2%。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结

果如下:
       1、《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暨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241,356,658                                 100%        787,478         100%

反对                0                                   0%              0          0%

弃权                0                                   0%              0          0%
       2、《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241,356,658                                 100%        787,478         100%

反对                0                                   0%              0          0%

弃权                0                                   0%              0          0%
       上述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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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法、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 O 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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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杨晓明   律师



                                                            (签名)




                                       经办律师:李新梅     律师



                                                                   (签名)




                                                 李   颖   律师



                                                                   (签名)




                                        二 O 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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