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络电子: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1-18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O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顺络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二O二O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0年1
月2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
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公司已于2019年11月30日公告披露
了相关议案的内容。公司董事会亦于2020年1月14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
提示性公告。
1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
议于2020年1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袁金钰先
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0年1月1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上午9:15至2020年1月17
日下午15:00。
经合理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公
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
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2020年1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和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出席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
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42,070,2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0.343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16,907,393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27.189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4名,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25,162,9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1542%。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
2
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
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
关规定,并已公告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会议通知公告日距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日不少于 15 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结
果如下:
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顺络(上海)电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242,069,899 99.9998% 62,113,219 99.9994%
反对 400 0.0002% 400 0.0006%
弃权 0 0 0 0
2、《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242,069,899 99.9998% 62,113,219 99.9994%
反对 400 0.0002% 400 0.0006%
弃权 0 0 0 0
上述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3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 O 二 O 年一月十七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二 O 二 O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宏 律师
(签名)
经办律师:李 颖 律师
(签名)
李新梅 律师
(签名)
二O二O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