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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拓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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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
为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提名、
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对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的情况了解,
我们认为武永强先生、文朝晖女士、郑泗滨先生、彭干泉先生、马伟先生具备履
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
(2013年修订)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上述相关人员的任
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武永强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文朝晖女士、郑泗滨先
生、彭干泉先生、马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文朝晖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和
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
主要投资内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者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
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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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公司使用不超过
4,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宜可以进一步降低公司财务成
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上述事项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使用金额未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单
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也未超过 12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
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4,000 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独立董事:郝世明、华秀萍、施云

                                                       2017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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