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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拓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12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与深圳市
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上述
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变更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财务总监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的情况了解,
我们认为向伟先生具备履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
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2018修正)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的
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
戒。公司财务总监候选人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向伟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二、关于与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拓邦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合信达控制系统有限公
司、深圳市研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的交易属于正
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公平、合理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的程序合
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拓邦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合信达控制
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研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的
交易。

                                        独立董事: 郝世明、华秀萍、施云

                                                          2019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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