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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与中国化学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的独立意见2018-12-29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中国化学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东华工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在事前认真核查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化学”)签订的《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以及所涉应收账款等材料的基
础上,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对公司与中国化学签订《应收账款转让
协议》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与中国化学《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向中国化学转让公司部
分项目的应收账款,旨在利用中国化学与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保理业务的
集中议价优势,促进项目资金周转,减少公司应收账款。同时,项目应
收账款的转让不对项目后续的总承包服务产生影响。
    2、该部分应收账款的转让费率比照相同行业应收账款转让费率的
标准,经双方协商一致而确定,充分体现了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独立董事事先认可了公司与中国化学签订的《应收账款转让协
议》,同意将该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表决时实行关
联董事回避,董事会的审议结果合法有效。该关联交易议案将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独立董事:

    张志宏                 李朝东               崔   鹏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