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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贤丰控股: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6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邮编: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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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贤丰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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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

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32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具体时间分别为 2018 年 5 月 15 日

上午 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2018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84,234,19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490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55,383,9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134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8,850,211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1.355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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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1,270,6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6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等议案,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84,234,19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270,662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84,234,19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270,662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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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584,234,19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270,662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584,234,19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270,662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584,234,19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270,662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
     同意:584,234,19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270,662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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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及监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同意:584,234,19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270,662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584,234,19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270,662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129,723,54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270,662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贤丰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已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28,850,21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268%;反对:873,334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73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397,328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72%;
反对:873,33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28%;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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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且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关联股东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
司、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1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584,234,19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270,662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融资的议案》;
     同意:584,234,19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270,662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质押融资的议案》;
     同意:584,234,19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270,662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申请融资的议案》;
     同意:584,234,19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270,662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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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5、审议不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28,850,21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2.0545%;反对:455,383,98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7.9455%;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397,328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72%;
反对:873,33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28%;弃权:
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未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6、审议不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29,723,54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2.2040%;反对:454,510,6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7.796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270,662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7、审议不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29,723,54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2.2040%;反对:454,510,6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7.796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270,662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8、审议不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129,723,54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2.2040%;反对:454,510,6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7.796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270,662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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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9、审议不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129,723,54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2.2040%;反对:454,510,6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7.796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270,662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0、审议不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129,723,54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2.2040%;反对:454,510,6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7.796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270,662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1、审议不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129,723,54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2.2040%;反对:454,510,6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7.796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270,662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2、审议不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129,723,54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2.2040%;反对:454,510,6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7.796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270,662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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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3、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同意:584,234,19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270,662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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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贤丰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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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建刚                                   朱 伟




                                        经办律师:

                                                          周 正




                                                       2018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