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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转让公告书2018-11-27  

						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18-065
优先股代码:140001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
可转债代码:128024                         可转债简称:宁行转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转让公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优先股代码:140007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2

    优先股英文简称:NBCB Pref Shares 02

    基础证券代码:002142

    基础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

    挂牌模式:协议转让

    挂牌日期:2018年11月28日

    开盘参考价:100元

    总发行量:100,000,000股

    流通数量:100,000,000股

    每股面值:100元

                                1
发行价格:100元/股

存续期限:无期限

是否含可转换为普通股条款:是

当前是否可转换为普通股:否

强制转普通股(模拟转股)价格:17.98元/股

是否含赎回条款:是

当前是否可赎回:否

是否含回售条款:否

当前是否可回售:否

是否固定票面股息率:否

当期票面股息率:5.3%

是否适用计息:是

计息起始日:2018年11月7日

股息是否累积:否

股东大会是否有权取消股息支付:是

表决权恢复状态:否

是否参与剩余利润分配:否

当前是否强制转股:否

是否强制分红:否

风险警示状态:正常




                            2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ANK OF NINGBO CO., LTD.

      成立日期:1997年04月10日

      普通股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普通股股票简称:宁波银行

      普通股股票代码:002142

      优先股挂牌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

      优先股代码:140001

      可转债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可转债简称:宁行转债

      可转债代码:128024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1
      注册资本:5,069,732,305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11192037M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B0152H233020001

      邮政编码:315042

      联系电话:0574-87050028

1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由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债累计转股 138,821,379 股,公司总股本由 5,069,732,305
股增加至 5,208,553,684 股。上述股本变化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3
     传     真:0574-87050027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业务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

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贷款、汇款;外币兑

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

理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本次优先股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序
     相关程序                  相关程序的说明                     时间
号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
                  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
                  件的议案》《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关于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议案》《关
                                                                2016 年
1    董事会决议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长和/或董事
                                                               4 月 22 日
                  长授权的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的议案》等议案,并决定将相关议案提交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
                  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
                                                                 2017 年
2    董事会决议   件的议案》《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12 月 12 日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关于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修订

                                   4
序
     相关程序                  相关程序的说明                    时间
号
                  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董事长和/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士全权办理本次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宁
                  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
                  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版)的议案》等议案,
                  对本次发行的方案等进行了修订,并决定将相
                  关议案提交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
                  议案》《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
     股东大会决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议案》《关于      2016 年
3
         议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长和/或董事长    5 月 16 日
                  授权的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有
                  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
                  议案》等议案。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条件的议案》《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调
                  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决                                                 2017 年
4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长和/或董事长授权
         议                                                   12 月 28 日
                  的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有关事
                  项的议案》《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
                  版)的议案》等议案。
                  宁波银监局出具了《宁波银监局关于宁波银行
     宁波银监局                                                 2018 年
5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及修改公司章
         批复                                                  3 月 19 日
                  程的批复》(甬银监复〔2018〕45 号)。
                  根据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和 2017 年第四次临
     董事长确定                                                 2018 年
6                 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长的授权,公司确定本
       发行方式                                                7 月 18 日
                  次发行采取一次发行的方式。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了本次发行申
                                                                2018 年
7    发行审核委   请。根据审核结果,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
                                                               7 月 23 日
       员会审核   申请获得通过
                  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宁波银行股份有
     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8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
         核准                                                  9 月 11 日
                  〔2018〕1469 号)。
                  截至 2018 年 11 月 7 日,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   2018 年
     募集资金到   对象均已足额将认购款存入主承销商为本次发 11 月 7 日;
9
         账       行指定的资金交收账户,共计 10,000,000,000     2018 年
                  元;                                         11 月 8 日

                                   5
序
      相关程序                  相关程序的说明                    时间
号
                  截至 2018 年 11 月 8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已
                  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9,988,500,000 元(已
                  扣除部分发行费用 11,500,000 元,尚未扣除发
                  行费用 3,850,000 元)。
                  2018 年 11 月 7 日,验资机构出具了《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认购资金缴纳
                  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8)验字第第
                  60466992_B01 号),验证本次发行主承销商指
                  定的资金交收账户已收到认购方缴入的本次发
                  行认购资金人民币 10,000,000,000 元;            2018 年
     募集资金验   2018 年 11 月 8 日,验资机构出具了《宁波银行 11 月 7 日;
10
         资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        2018 年
                  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8)验字第         11 月 8 日
                  60466992_B02 号),验证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收
                  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 9,988,500,000 元
                  (已扣除部分发行费用 11,500,000 元,尚未扣
                  除发行费用 3,850,000 元),扣除全部发行费
                  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9,984,650,000 元。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2018 年
11    登记托管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托管。                  11 月 20 日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限售期,将在深圳证券 2018 年 11 月
12    转让安排
                  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转让。                   28 日

     (二)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类型及主要条款

                            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为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
                  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办法(试行)》及《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
1    发行类型
                  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的优先股。本次优先股与公司已发
                  行的优先股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优先顺序上相同,公司
                  优先股股东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股息和剩余财产。
2    票面金额         人民币100元
3    发行价格         按票面金额发行
4    发行数量         1亿股
5    发行规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亿元。
                      否。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在特
6    是否累积     定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派发的股息或未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
                  部分,不累积到下一年度,且不构成违约事件。
                      否。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获得
7    是否参与
                  分配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6
                              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是。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分阶段调整的票面股息率,在
                    一个计息周期内(即5年)以约定的股息率支付股息。第一个
                    计息周期的票面股息率,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结合发行时的
8    是否调息       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公司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
                    通过询价方式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且票面股息率
                    不得高于公司本次发行前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优先股股息。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
     股息支付方
9                   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公司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即
     式
                    2018年11月7日)。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分阶段调整的票面股息率,在一个
                    计息周期内(即5年)以约定的股息率支付股息。第一个计息
                    周期的票面股息率,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结合发行时的国家
                    政策、市场状况、公司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通过
                    询价方式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且票面股息率不得
                    高于公司本次发行前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
                        票面股息率包括基准利率和固定溢价两个部分,其中基准
                    利率为本次优先股发行缴款截止日(即 2018 年 11 月 7 日)或
     票 面 股 息 率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基准利率调整日(即发行缴款截止日每满五
10
     的确定原则     年的当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当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承继其职责的相关单位)编制的中债银行间固
                    定利率国债到期收益率曲线(目前在中国债券信息网
                    (www.chinabond.com.cn)公布)中,待偿期为五年的国债收
                    益率算术平均值(即 3.36%,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固定
                    溢价以第一个计息周期的票面股息率 5.30%扣除发行时的基准
                    利率 3.36%后确定为 1.94%,一经确定不再调整。
                        在基准利率调整日,将确定未来新的一个计息周期内的股
                    息率水平,确定方式为根据基准利率调整日的基准利率加首次
                    定价时所确定的固定溢价得出。
                        (1)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在
                    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母公司财务报
                    表口径下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优先股股东分配
                    股息。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
                        优先股股息的支付不与公司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随评级
                    变化而调整。
     股息发放的
11                      (2)为满足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的监管要求,公
     条件
                    司有权全部或部分取消优先股股息的宣派和支付,且不构成违
                    约事件。公司可以自由支配取消的优先股股息用于偿付其他到
                    期债务。取消优先股股息的宣派和支付除构成对普通股的收益
                    分配限制以外,不构成对公司的其他限制。公司在行使上述权
                    利时将充分考虑优先股股东的权益。公司决定取消或部分取消
                    优先股股息的宣派和支付的,将在付息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按

                                     7
                           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优先股股东。
                     (3)如果公司全部或部分取消优先股的股息发放,在完
                全宣派当年优先股股息之前,公司将不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
                润。
                     1、强制转股触发条件
                     (1)当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
                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应按照强制转股价
                格全额或部分转为公司普通股,并使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
                率恢复至5.125%以上;
                     (2))当公司发生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时,本次发行
                的优先股应按照强制转股价格全额转为公司普通股。
                     当公司发生上述强制转股情形时,应当报中国银监会审查
                并决定,并按照《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临
                时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
                     2、强制转股价格
                     本次优先股强制转股价格为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第六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
                易均价。
                     3、强制转股价格调整方式
                     在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公司因
                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公司发行的带
                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如优先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或配股等情况使公司普通股股份发生
12   转换安排   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N+Q×(A/M)]/(N+Q)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
                或转增股本率,Q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数量,N为该次增发
                新股或配股前公司普通股总股本数,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
                股价,M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新增股份登记日前一交易日A
                股收盘价,P1为调整后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
                     公司出现上述普通股股份变化情况时,将对强制转股价格
                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当公司发生普通股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
                情形使公司股份及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优先股股
                东的权益时,公司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充分保护
                及平衡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调整
                强制转股价格。有关强制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本次优先股强制转股价格不因公司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
                的行为而进行调整。
                     根据上述强制转股价格确定及调整方式,截至本发行情况
                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优先股强的制转股价格为17.98元/股。

                                 8
                          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4、强制转股比例及确定原则
                    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公司应当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并由董事会根据中国银监会批准和股东大会授权,确认所需进
                行强制转股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对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优先
                股实施全额或部分强制转股,其中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Q=V0/P
                    其中:V0为届时经董事会确认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的需转股
                的优先股票面金额;P为已发行的优先股届时对应的转股价格。
                    优先股强制转股时导致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普通股不足为
                一股的余额部分,公司将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还应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5、强制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强制转股期为自优先股发行完成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起至优先股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
                    6、强制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实施强制转股的优先股任何尚未支付的应付股息将不再
                支付。因实施优先股强制转股而增加的公司普通股,享有与原
                普通股同等的权益。在普通股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优先股转股形成的普通股股东),
                均参与当期普通股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7、强制转股事项的授权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
                则下,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市场情况,在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强
                制转股触发事件发生时,全权办理强制转股的所有相关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转股时间、转股比例、转股执行程序、发行
                相应普通股、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办理监管部门的相关审
                批手续及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1、赎回权的行使主体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权为公司所有,公司行使赎回权
                应遵循《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并以
                取得中国银监会的批准为前提条件,且不应形成优先股将被赎
                回的预期,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公司赎回优先股。
                    2、赎回条件及赎回期
                    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公司有权行使赎回权,赎回全部或
13   回购安排   部分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本次优先股赎回期为自优先股发行结束日期满5年之日
                起,至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公司有权自
                发行结束日期满5年之日起,于每年的优先股股息支付日全部
                或部分赎回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公司行使赎回权应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并需要符合以下
                要求:
                    (1)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的优先

                                 9
                           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股,并且只有在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资本
                工具的替换;或者
                     (2)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中国银监会规
                定的监管资本要求。
                     3、赎回价格及其确定原则
                     公司赎回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时,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当期已
                宣派且尚未支付的股息和赎回价格,其中赎回价格为优先股票
                面金额。
                     4、有条件赎回事项的授权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
                则下,在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中国银监会的批准以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
                所有事宜。
                     公司聘请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进行了信用评级并进行其后的跟踪评级,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
14   评级安排   有限公司出具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信
                用评级报告》,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稳定,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信用等级为AA。
15   担保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担保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限售期。
16   转让安排        本次优先股发行后将按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
                的交易平台进行转让。
                     1、表决权恢复条款
                     本次优先股发行后,在优先股存续期间,累计三个会计年
                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
                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之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公式如下:
                     N=V/Pn
                     其中:V为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每股优先股票面总金额;模
                拟转换价格Pn为审议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第六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表决权恢复
17              (即17.98元/股)进行除权调整后有效的模拟转换价格。优先
     的安排
                股表决权恢复时导致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普通股表决权份额不
                足为一股的余额部分,公司将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无相
                关规定的,将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2、表决权恢复时模拟转换价格调整方式
                     在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公司因
                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公司发行的带
                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如优先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或配股等情况使公司普通股股份发生
                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表决权恢复时模拟转换价格的调
                整:

                                  10
                          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n=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n=P0×[N+Q×(A/M)]/(N+Q)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模拟转换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
                或转增股本率,Q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数量,N为该次增发
                新股或配股前公司普通股总股本数,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
                股价,M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新增股份登记日前一交易日A股
                收盘价,Pn为调整后有效的模拟转换价格。
                    公司出现上述普通股股份变化的情况时,将对表决权恢复
                时的模拟转换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信息
                披露。当公司发生普通股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
                他情形使公司股份及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优
                先股股东的权益时,公司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充
                分保护及平衡本次发行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原则,
                视具体情况调整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换价格,有关表决权恢
                复时的模拟转换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制订。
                    本次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换价格不因公司派发
                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而进行调整。
                    3、恢复条款的解除
                    表决权恢复后,当公司已全额支付当年度优先股股息时,
                则自全额付息之日起优先股股东根据表决权恢复条款取得的
                表决权即终止,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后续如再次触发表决权恢复条款的,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可以
                重新恢复。
     募集资金用     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后,本次发行优先股所募集资金将按
18
     途         照相关规定用于补充公司其他一级资本。
     其他特别条
19                  无。
     款的说明

     (三)本次优先股发行结果

     本次优先股的发行对象共10名,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

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

点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   最近一年
序                                           认购金额
            发行对象名称              类型              为关   是否存在
号                                           (万元)
                                                        联方   关联交易

                                 11
                                                           是否   最近一年
序                                              认购金额
             发行对象名称                类型              为关   是否存在
号                                              (万元)
                                                           联方   关联交易
1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300,000    否      否
2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    150,000    否      否
3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保险    140,400    否      否
4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    140,400    否      否
5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银行     100,000    否      否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银行      61,000    否      否
7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银行      50,000    否      否
8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     30,000    否      否
9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     20,200    否      否
10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保险      8,000    否      否

     (四)验资情况及优先股登记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优先股事项的验资情况

     2018年11月7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认购资金缴纳情况验资

报告》(安永华明(2018)验字第第60466992_B01号),验证本次发

行主承销商指定的资金交收账户已收到认购方缴入的本次发行认购

资金人民币10,000,000,000元。

     2018年11月8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

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

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8)验字第60466992_B02

号),验证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

9,988,500,000元(已扣除部分发行费用11,500,000元,尚未扣除发

行费用 3,850,000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2
9,984,650,000元。

    2、本次发行优先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证券登记手续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已于2018年11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手续。

三、关于本次发行优先股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

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69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司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方

式,发行优先股的数量为1亿股,按票面金额(面值)人民币100元发

行,票面股息率为5.30%,发行对象为10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

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11月8日

出具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

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8)验字第60466992_B02号),截至2018

年11月8日止,本公司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人民币9,988,500,000元(已扣除部分发行费用11,500,000元,尚未

扣除发行费用3,850,000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

为9,984,650,000元。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

    本公司认为,公司本次挂牌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

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
                             13
点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优先股申

请转让的条件。

四、本次优先股的挂牌转让安排

    (一)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有关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8〕576号)同意,本行非公开

发行优先股将于2018年11月2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

平台挂牌转让。有关情况如下:

    1、证券简称:宁行优02

    2、证券代码:140007

    3、本次挂牌股票数量:1亿股

    4、挂牌交易所和系统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5、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优先股转让的提示事项

    优先股转让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优先股转让。

投资者在参与优先股投资前,应详细参阅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相关

的业务规则。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本

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转让后,其投资者不得


                               14
超过200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优先股转让进

行确认,对导致优先股持有账户数超过200户的转让不予确认。

五、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本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

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转让符合《国

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之相关规定。中信证券推荐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优

先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

六、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聘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方达所”)作为

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方达所认为,本次申请转让符合《国务院

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优先股申请转

让的条件。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