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0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特就公司下列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进行了核查,认
为:
公司预计的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公司正常开展业务
中所发生的;公司将根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实
施办法》,对该等关联交易将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
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在此基础上该等关联交易是公允的;公司
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已经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一致通过,并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
策程序合规。
二、关于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现就公司聘请 2018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发表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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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核查,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
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
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同意聘用安永会计师事务
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
制的 2018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经核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
能够满足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
状况进行审计。同意聘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8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和公司按照国
内会计准则编制的 2018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
更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
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办法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订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办法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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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办法的修订是根据《商业银行稳健薪酬
监管指引》的有关规定,细化了薪酬递延及支付的相关要求,进一
步优化了考核指标及权重,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办法修订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关于修订董事长、副董事长薪酬办法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订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薪酬办法的议案》,发表意见如
下:
本次董事长、副董事长薪酬办法的修订是根据《商业银行稳健
薪酬监管指引》的有关规定,细化了薪酬递延及支付的相关要求,
进一步优化了考核指标及权重,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
展,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薪酬办法修订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出
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并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规。
六、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
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
率水平,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发展,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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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二)本次发行的定价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 年
修订)》等相关规定,定价客观、公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会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
(三)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
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精神,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四)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
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推
进相关工作;同意将上述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等机构核准后实
施。
独立董事:傅建华、傅继军、贲圣林
张冀湘、耿 虹、胡平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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