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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银行: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0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特就公司下列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进行了核查,认

为:

    公司预计的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公司正常开展业务

中所发生的;公司将根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实

施办法》,对该等关联交易将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

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在此基础上该等关联交易是公允的;公司

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已经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一致通过,并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

策程序合规。

       二、关于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现就公司聘请 2018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发表意见如下:

                               1
    (一)经核查,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

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

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同意聘用安永会计师事务

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

制的 2018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经核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

能够满足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

状况进行审计。同意聘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8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和公司按照国

内会计准则编制的 2018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

更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

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办法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订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办法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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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办法的修订是根据《商业银行稳健薪酬

监管指引》的有关规定,细化了薪酬递延及支付的相关要求,进一

步优化了考核指标及权重,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办法修订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关于修订董事长、副董事长薪酬办法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订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薪酬办法的议案》,发表意见如

下:

    本次董事长、副董事长薪酬办法的修订是根据《商业银行稳健

薪酬监管指引》的有关规定,细化了薪酬递延及支付的相关要求,

进一步优化了考核指标及权重,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

展,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薪酬办法修订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出

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并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规。

       六、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

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

率水平,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发展,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

                               3
报。

    (二)本次发行的定价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 年

修订)》等相关规定,定价客观、公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会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

    (三)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

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精神,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四)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

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推

进相关工作;同意将上述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等机构核准后实

施。



                           独立董事:傅建华、傅继军、贲圣林

                                      张冀湘、耿   虹、胡平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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