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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银行: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04-2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19 年-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

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

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

划。

       一、基本原则

    (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

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政策。

    (二)制定分红政策应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合

理资金需求,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在盈利和

资本充足率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

利润分配方案。

    (三)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

低分红水平。

    (四)建立并落实持续、清晰、透明的现金分红政策。

    (五)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其他分红方式的优先

地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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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

       二、考虑的主要因素

    (一)履行公司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

益,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

    (二)落实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政策的监

管要求。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就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健全现

金分红制度,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

合理性和稳定性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三)公司需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

监管要求。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

管理办法(试行)》于 2013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行,进一步强化了

资本约束机制,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公

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需充分考虑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在资本充足

率满足监管要求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

案。但在公司资本充足率持续下降情况下,公司的分红政策应充

分考虑符合银行业监管要求、维护股东分红需求、保障公司应对

经营和财务不确定等方面因素。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需充分考虑并合理地预判性分析

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业务的发展需要。2018 年以来,全球经济

在中美贸易摩擦、欧元区政局动荡等因素影响下复苏势头放缓,

处于战略机遇期的中国经济在全球发展的变局中延续了稳定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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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的态势,风险与不确定性共生,机遇与挑战并存。与此同时,

银行业在经济周期波动、利率市场化、金融科技浪潮、行业监管

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行业经营格局持续面临重塑,转型发

展任重道远。未来,公司将继续秉承“审慎经营,稳健发展”的

经营理念,积极提升专业经营能力,不断夯实风险管理能力,大

力发展资本节约型业务,注重效率与效益的提升,逐步降低对资

本消耗的依赖。公司也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施更为积极的

利润分配政策,加大对股东的回报力度。

    (五)公司目前正处于成长期且有持续资本需求阶段:

    公司 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的资产总额增速分别为

23.53%、16.61%和 8.18%,贷款总额增速分别为 18.31%、14.44%

和 23.94%,均呈现较快增长态势。公司最近三年新设多家异地

分支机构,各大利润中心战略稳步推进,总分支联动管理模式持

续优化,各区域协同发展的势头不断向好。同时,公司跨境金融、

国际结算、基金管理、投资银行等新型业务也将迎来快速发展的

机遇。基于上述,未来几年公司仍有望保持良好的增长。

    三、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利润分配规划

    (一)未来三年,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为股东

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

    (二)每一年度结束后,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两者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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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等法律规定或公司章

程规定项目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应当向股东分配股利。

    (四)未来三年,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股利

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 10%。

    (五)鉴于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且有较大的资本需求,同时

为充分兼顾股东分红回报需求,公司规划未来三年现金分红方式

在当年度利润分配中的比例不低于 40%。如公司资本充足率仅达

到或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或监管要求时,该年度分

红方案将视监管部门要求而定。

    (六)当公司每股净资产过高导致股票流动性不足、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相匹配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

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要求的基础上,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公司需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

露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的决策依据及其对公司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影响。

    四、规划制定、执行和调整的决策及监督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章

程》及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划,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和独立董事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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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董事会将充分发挥决策和战略管理作用,推进和

监督本规划的贯彻执行,并在定期报告或其他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三)公司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如因行业

监管政策、外部监管环境变化以及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情况和长

期发展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规划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股东回

报规划的议案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

及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后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

    (四)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后提出、独立董事应

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未按本规划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在年度报

告中详细披露具体原因、留存收益的资金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

发表明确意见。

    本规划未尽事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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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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