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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核钛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4-11-19  

						证券代码:002145                 公司简称:中核钛白                    公告编号:2014—078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908 号),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完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70,787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0.03 元,募集资
金合计 401,909,993.61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6,700,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385,209,993.61 元。该事项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4 年 10 月
28 日进行验证,出具了 XYZH/2014XAA1013-2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募集资金
存放专户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进行募集资金管理。

    一、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情况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
峪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康乐路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张泾
支行开设募集资金银行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并授权经营层办理开户
及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务。

    截止本公告日,已经完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签署,另外两个专户的监管协议情况待募集资金完成对子公司的增资后另行公告。具体如下:


        开户行                 银行账户开户主体           银行账号       初始存放金额(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104542249021      386,909,993.61
 嘉峪关市雄关广场支行


注:初始存放金额(386,909,993.61 元)包括募集资金净额 385,209,993.61 元以及本公司前期已累
计支付的与发行相关的部分保荐费及其他直接费用 1,700,000.00 元。
    二、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2014 年 11 月 17 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
市雄关广场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甲方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雄关广场支行,丙方为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4542249021,截
止 2014 年 10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38,690.999361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金星钛白 10 万吨/
年钛白粉后处理技改项目】、【无锡豪普 5 万吨/年金红石型钛白粉精加工生产线技改扩建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文涛】、【周绪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
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
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
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查备文件


   1、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