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中核钛白:分红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12-23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政策的
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精神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
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订了《公
司分红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分红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建立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
遵循以下规定:
    (一)股利分配顺序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
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
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上述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
外)。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 10%。同时,公司在连续三个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4、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四)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
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
可以考虑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六)利润分配比例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
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
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
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
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
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
增股本预案。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董事会在审议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
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九)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公司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十)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
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
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
况说明。
    (十一)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
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
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
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十二)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十三)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
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
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
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
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
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达到现金分红的条件且现金流量状况能够满足公司
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可供
股东分配利润的 10%。同时,公司在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
计划提出预案。
    3、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的建议和监督。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
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意见,制订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三、 附则
    (一)本规划在执行过程中遇监管政策变更的,从其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
规划。
    (二)本次分红政策及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在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修改时亦同。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