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钛白:监事会议事规则(2017年12月)2017-12-23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定和《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具有独立性。监事会由三名监
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 1 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
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四)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不能代替董事会或总经理履行职责,也不能代
表公司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七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作为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当面送达、邮寄、传
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召集人因故不能
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书面投票表决
方式。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表决,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的议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监事
会的职权范围;
(二)议案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三)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八条 监事如有临时提案提交监事会会议讨论的,应于会议召开 5 日前
书面递交监事会。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日程。
监事会主席决定不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在会议上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出席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会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四章 监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为:会议讨论。
第二十三条 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对会议各
项需做出决议的内容应逐项举手表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
签字。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做出的决议承担责任。如监事会决议因违反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受到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做出的每项决议应制定有关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并记
录执行情况,在下次监事会上报告执行结果。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监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列事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