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荣盛发展:关于签订承德市兴隆县雾灵山精品民宿旅游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2017-06-30  

						 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17-086 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承德市兴隆县雾灵山精品民宿旅游开发项目合作框架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康旅板块发展规划,为充分发掘兴隆县旅游业的发展潜
力,更好地融合旅游产业结构,创新全域旅游的发展模式,本着“依
法规范、深度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2017 年 6 月
28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荣盛康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乙方”
或“康旅投资 ”)与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签订了《兴隆县雾灵山精品民宿旅游开发合作框架协议》。双方拟依
靠兴隆雾灵山北门区域自然优势,推动产业升级,加快城镇化进程,
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市品牌和综合实力,按照特色小镇和美丽乡村
的标准打造国内一流的文化旅游主题小镇。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交易对方及审批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政府;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康旅投资与与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政府不存在
关联关系。同时上述交易亦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的审批情况
    上述协议属于框架性协议,具体内容尚待逐步落实。公司将根据
项目具体进展情况及具体投资金额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1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范围:
    甲方将以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雾灵山北门(以下简称“合作
区域”)的整体开发事项与乙方进行合作,合作区域为兴隆县雾灵山
镇所属的大沟村、雾灵山村和大安峪村全部行政区域,规划面积约
14 平方公里。
    (二)合作内容:
    双方确认将在合作区域依靠良好资源,开发建设雾灵山文化旅游
特色小镇,将合作区域打造成为京津冀区域知名的旅游度假目的地。
    (三)合作方式: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组建专业的管理运营团队,甲方委托乙方全
面负责合作区域范围内的策划、规划设计与开发建设工作,待项目概
念规划经甲方认可后,甲方开展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落
实用地指标等工作,以满足项目需求,为乙方就本协议建设内容提供
可持续开发的土地供应及政策支持(包含但不限于贷款,融资等方
面),具体项目的合作方式经双方协商后确定,就落地内容及合作方
式另行签订具体协议。
    (四)合作期限:
    双方同意,本协议所约定合作期限原则上为 30 年,具体合作项
目执行“一事一议”的原则。
    三、上述协议的签署对公司的意义和影响
    雾灵山位于河北省北部承德市兴隆县境内,地处北京、天津、承
德、唐山四市之间,距北京 140 公里,距天津 180 公里。该区境内山
地属燕山山脉的中段,主峰歪桃峰即坐落在核心区的中央,被誉为“京
东之首”。雾灵山属温带大陆季风型山地气候,具有雨热同季、冬长
夏短、四季分明、夏季凉爽、昼夜温差大的特征。地形地貌的复杂性,
决定了气候的多样性。年平均温度 7.6℃,最热月平均气温 17.6℃,
是华北“热海”中的“避暑凉岛”。
    通过上述协议的签署,公司将再度与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政府合
                              2
作。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的背景下,依托雾灵山北门区
域的自然优势,推动产业升级,加快城镇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增
强城市品牌和综合实力,按照特色小镇和美丽乡村的标准打造国内一
流的文化旅游主题小镇。本次合作将使得公司深耕京津冀的战略将更
趋深入,同时在京津冀区域的市场地位也进一步加强,为公司在京津
冀协同发展过程中取得更快、更好的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四、风险提示
    鉴于上述协议属于框架性协议,协议的具体内容尚在逐步落实
中,开发过程及未来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公司将根据本协议内容的落实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兴隆县雾灵山精品民宿旅游开发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