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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盛发展:“创享计划”实施办法(试行)2017-11-17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创享计划”

          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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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义及释义


本实施办法以下词语除文中另有所指外,具有以下含义:
【集团】/【公司】:指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总部】:指集团总部相关管理机构。
【城市公司】:指集团直接管理的区域公司或城市公司。
【项目公司】:指为项目开发而专门设立的开发公司。
【总部投资企业】:指集团总部全部跟投人联合组建的有限合伙企业。
【城市投资企业】:指城市公司全部跟投人联合组建的有限合伙企业。
【投资企业】:指总部投资企业和城市投资企业的合并简称。
【合伙事务管理人】:指受跟投人委托,对投资企业进行管理的机构或个人,一
般由普通合伙人担任。
【当然跟投人】:对项目开发经营工作负有直接责任,须强制跟投的有资格跟投
人。
【自愿跟投人】:除当然跟投人外的其他有资格跟投人。
【约定利率】: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每季度初发布的公司内部约定的资金出借/借入
利率。
【项目清算】:指投资企业退出项目公司前,对所投项目进行全部收入、成本和
税费的核算。
【项目利润率】:指项目公司在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前的利润率。
【项目净利润】:指项目公司在扣除全部成本和税费后的净利润。
【实际收益】:指跟投人从投资企业获取的除本金以外的所有税前收入,包括但
不仅限于利息、分红等。
【项目质量评定等级】:由集团总部工程管理中心按相关质量评级制度最终评定
的项目质量等级。
【创享计划管理委员会】:创享计划的执行与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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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的发展需要,提升管理层员工主人翁意
识,激发能动性和创造性,推动职业经理人向事业合伙人转
变,建立起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共赢、共享、共进机制,集
团特制定本办法,并定名为“创享计划”。
第二条 “创享计划”拟通过管理层员工入股项目公司,使
公司与员工形成利益共同体,将管理层员工的个人收益与项
目收益相结合,进而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三条 为监督“创享计划”的有效实施,集团成立“创享
计划管理委员会”(《创享计划管理委员管理职责》见附件)。该委员会
对“创享计划”涉及的各方权益处分、纠纷处理拥有裁决权。
第四条 本办法颁布后,集团(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所有新投资
的城市地产开发类项目(不含土地一级整理等特殊项目)均适用本计
划。跟投项目的具体信息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在年报中予以披
露。

                  第二章 参与和管理方式

第五条 凡执行“创享计划”的项目,由投资企业与集团(及
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进行开发管理,按各

自持股比例承担投资义务及享有损益。
第六条 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公司全资开发的项目,集团
及其全资子公司占股不低于 90%,投资企业占股不高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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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第三方合资开发的项目,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与投资企业
根据公司所占权益按此比例确定持股份额。
第七条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采用实缴制,各股东按持股比例
在项目公司设立时一次性实缴到位。
第八条   集团总部跟投人通过总部投资企业参与全部项目
的投资,总部投资企业在每一个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
4.5%。
第九条   城市公司跟投人通过城市投资企业参与其所辖范
围内的每一个项目的投资,城市投资企业在每一个项目公司
的持股比例不超过 5.5%。
第十条 项目公司按集团相关管理制度开展经营管理,投资
企业不参与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投资企业由合伙事务管理人统一管理。



            第三章   跟投人范围及份额分配

第十二条 “创享计划”对跟投人实行资格准入,有资格跟
投人范围如下:
    (一)总部:
    1.主管级(含)以上员工;
    2.列入公司“优才计划”的员工;
    3.上年度优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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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城市公司:
    1.主管级(含)以上员工;
    2.列入公司“优才计划”的员工;
    3.上年度优秀员工。
    (三)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批准的其他跟投人选。
第十三条 “创享计划”有资格跟投人分为当然跟投人和自
愿跟投人。
    (一)当然跟投人分为总部当然跟投人和城市公司当然
跟投人两部分:
    总部当然跟投人包括集团总裁、监事会主席、副总裁和
项目委员会、人资、财管、研发、投拓、工程、营销、运营、
物管等职能中心总经理/总监,及成本、预算、招采、总工
办等负责人;
    城市公司当然跟投人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项目总经
理、项目经理和投拓、工程、营销、财务、人力等负责人。
    (二)总部当然跟投人必须跟投所有项目,城市公司当
然跟投人必须跟投所辖区域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当然跟投人
最低跟投额不得低于下限,在额度允许的前提下可突破上限。
    (三)当然跟投人的投资总额未达到跟投总限额时,富
余部分可由自愿跟投人在公布的上限和下限额度内进行自
愿跟投。集团总部自愿跟投人名单及份额由集团人力资源中
心批准,城市公司自愿跟投人名单及份额由城市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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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并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对于新进驻的城市且由总部主导获取的新项目,
新城市公司当然跟投人须在试用期满任命后跟投,跟投下限
调整为规定跟投下限的 50%。
第十五条   每个投资项目中的单个跟投人持有的项目公司
权益不超过 2%。



                  第四章   跟投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 投资企业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募集跟投资金,跟投
人以个人名义按其投资份额进行缴纳。
第十七条 跟投人所投资金须合规合法、自行筹集,集团及
其下属控股子公司(金融机构除外)不向其提供任何借款或担保。

              第五章   项目公司的资金安排

第十八条 项目公司因开发经营所需资金不足部分,可由各
股东按持股比例注入,也可对外融资。项目公司对外融资的,
各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集团全部担保的,投资企业应
以其所持股份向集团出具反担保。
第十九条 项目公司若有闲置资金,在保证项目后续开发中
现金流持续为正,并充分考虑项目经营风险及项目合作方(若
有)同意后,并经集团财务中心批准,各股东可以根据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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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例调用部分闲置资金。
第二十条 在项目公司未清算前,投资企业所调用的资金不
得分配或出借给任一跟投个人,仅限于参与后续项目跟投或
按约定利率出借给集团。借款给集团获得的利息归投资企业
所有,可按跟投比例分配至跟投个人。



        第六章   项目公司的利润分配及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清算前,投资企业所投资金封闭运行。如
投资企业内的跟投人及份额发生变化的,报集团人力资源中
心或城市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投资企业自行调整。
    项目清算后,如有盈利则返还本金并支付跟投收益;如
有亏损,则按比例扣除亏损后,返还剩余本金。
第二十二条 利润分配
    项目清算前,已结算完毕的批次可进行利润分配。投资
企业收到利润后,将利润的 70%扣缴相应税费后按比例分配
给跟投个人;剩余 30%在项目清算后分配。
    项目清算后,如项目最终结算为亏损,或最终结算利润
小于累计已分配利润,则优先从投资企业的所投资金中扣除。
所投资金不足部分,则由各跟投人按比例退回多分配的利润。
未能退回的,优先从其本人在公司的收入中扣回;若退回不
能,需由集团财务中心总经理承担未退回部分的 50%,另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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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所属总部分管领导或城市公司总经理承担。
     投资企业在分配前,需与跟投个人签署《“创享计划”
退回多分配利润承诺书》。
第二十三条      项目清算分为申请退出清算和正常退出清算
两种。
第二十四条 申请退出清算
     (一)清算条件:项目地上可售商品房销售率、回款率
均达超 90%,且前期质量评定均在三星级及以上的,投资企业
可向集团提出退出申请。
     (二)项目未售存货收入确认原则:未售的车位、车库、
销售中心(自有产权建筑)按成本价的六折,其他地上可售商品
房以近三个月销售均价的七五折和成本价孰低原则折算。有
争议部分提交“创享计划管理委员会”决策。
第二十五条 正常退出清算
     (一)清算条件:项目最后一期达到标准交房节点后(以
集团下发的相关文件为准。如遇不可抗力,按制度顺延),投资企业须退出。

     (二)项目未售存货收入确认原则:未售的车位、车库、
销售中心(自有产权建筑)按成本价的六折,其他地上可售商品
房以近三个月销售均价的七五折和成本价八折孰低原则折
算。有争议部分提交“创享计划管理委员会”决策。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有质量的发展,引入“项目利润率”弹
性系数 k1;同时为提高城市公司责任团队对品质管理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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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公司跟投人的利润分配引入“品质”弹性系数 k2。
    如项目清算有盈利,则应分得的净利润为:
    项目净利润×股权占比×k1×k2
    如项目清算无盈利,则只按股权占比承担亏损。
    (一) k1 为项目利润率弹性系数,其计算如下:
    项目利润率≥40%,则 k1=1.2
    项目利润率=30%,则 k1=1.1
    项目利润率=25%,则 k1=1.0
    项目利润率≤20%,则 k1=0.8
    期间值采用内插法计算。
    (二)k2 为品质系数,其计算如下:
    项目质量最终评定等级为五星,则 k2=1.2
    项目质量最终评定等级为四星,则 k2=1.1
    项目质量最终评定等级为三星,则 k2=0.9
    项目质量最终评定等级为二星及以下,则 k2=0/0.8, 即
城市公司总经理、项目总经理和生产系统跟投人的 k2=0,其
他城市公司跟投人的 k2=0.8。
    集团总部跟投人不进行品质弹性系数调整,故 k2=1。
    项目质量最终评定等级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在项目综
评阶段出具。
    申请退出时,城市公司跟投人均暂按 k2=0.9 进行分配,
待综评系数确定后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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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跟投人退出机制

第二十七条 跟投人退出机制
   (一) 跟投人离职
    1、非过失离职的跟投人在与集团内任一公司劳动关系
终止时,必须退出其参与的投资企业:
    (1)退出时,若项目公司预测有盈利,可全额退还其
投资本金和支付相应的退出收益。退出收益按如下方式处理:
    退出收益=Min(8%年化利率收益,实际收益)
    若已享受部分利润分配,且退出收益大于所投项目累计
已分配利润总额,则按差额补给跟投个人;若退出收益小于
所投项目累计已分配利润总额,则跟投人无需退回。
    (2)若项目公司预测有亏损,该跟投人应按其投资比
例承担亏损,扣减其应承担亏损份额后,本金若有剩余,则
返还该跟投人。
    2、因跟投个人履职不力导致公司商誉贬损或产生重大
损失,为后续开发带来极大风险和困难而离职的情况,视为
过失离职,其所投本金待抵扣相关损失后方可清算退出。
   (二)跟投人工作调动
    跟投人在与集团任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因集团内
正常工作调动,可继续享有已跟投项目的权益并承担义务,
但不再以原岗位比例跟投后续项目。待所投项目达到申请或
正常退出条件时,支付其本金及投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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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若跟投人在职期间因特殊原因(如重大疾病、意外
身亡等)不能继续履行原职工作,且无重大过失的,跟投人本

人或其家属有权按以下方式自行选择:
    (一)如选择继续保留的,按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跟投
人工作调动”的方式处理;
    (二)如选择退出的,按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非过失离
职的跟投人”的方式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公司主要管理团队发生变更
       (一)若城市公司总经理或项目总经理发生变更的,只
要所投项目未清算,继任城市公司总经理或项目总经理均需
按相应岗位最低投资额的要求跟投;
       (二)若原有团队已用足城市投资企业所定的持股比例
上限,则由“创享计划管理委员会”额外批准一个投资比例
给继任城市公司总经理或项目总经理。继任者可享有其在职
期间销售所对应净利润的收益权和分配权;
       (三)若项目前期为亏损,则由集团重新核定相关基准,
继任者按照核定后的基准入股。
第三十条     跟投人持有的跟投份额不得转让或质押给第三
方。
第三十一条 实行廉洁触及罚没制。如跟投人违背《廉洁公
约》的相关规定,则罚没其所有跟投收益。其所投本金待抵
扣相关损失后方可清算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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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集团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创享计划管理委员会”可在本办法的框架内
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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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创享计划管理委员会管理职责

             作为荣盛发展“创享计划”的执行与监督机构,“创享
         计划管理委员会”有责任维护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的公
         平、公开、公正运行与实施,拥有对各方价值评估、权责分
         配、纠纷处理的裁决权。
         第一条 委员会组成
             主任委员:董事长
             委员:监事会主席、总裁、人力分管副总裁、地产执行
         总裁、董事会秘书
         第二条 委员会决策事项
             (一)领导委员会工作成员部门在“创享计划”中的相
         关工作;
             (二)批准项目跟投方案(含特殊项目的裁定与跟投计划);
             (三)裁决项目分红方案;
             (四)裁决项目清算方案及跟投退出方案;
             (五)裁决预亏估算的争议;
             (六)制定“创享计划”实施细则;
             (七)裁决委员会工作成员部门提交的其他争议事项。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工作部门
             由项目委员会、财务管理中心、人力资源中心、董事会
         办公室、法务中心等组成。
         第四条 项目委员会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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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组织拟订“创享计划”实施细则;
   (二)做好项目的全程监控,对价格和进度偏离预期的
情况向管理委员会做专项报告,并依据制度提出处理建议;
   (三)对项目清算时的价格评估提出专业意见,与财务
中心共同拟定方案;
   (四)负责项目投资说明会路演。
第五条 财务中心相关职责
   (一)确定项目资金峰值,并组织募集资金;
   (二)监督项目投资企业成立与运行的合规性;
   (三)拟定项目分红和投资企业分配方案;
   (四)管理项目与跟投人的投资台账;
   (五)拟定清算和退出的计算方案;
   (六)在项目委员会的配合下作出项目盈亏预估,依据
制度维护分配的谨慎有效性。
第六条 人力资源中心相关职责
   (一)审定项目跟投的人员名单及其跟投金额;
   (二)审定品质系数的应用;
   (三)审定人员变动带来的相关调整,并按制度执行;
   (四)建立并维护“创享计划”人员激励台账;
   (五)处理期间相关的个人争议。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相关职责
   (一)积极与投资人沟通,组织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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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相关事宜;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披
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法务中心相关职责
   (一)拟定本办法涉及的合同、协议、承诺等相关文件;
   (二)监测并收集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及修改情况,及
时提供法律风险和合规风险预警或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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