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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光圆成: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8-11-16  

						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对外担保、资金占用
                        等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26F.Junling Square, 500 North Chengdu Road,Shanghai 200003 PRC
   电话(TEL):021-63331973                        传真(FAX):021-63331976
   http:www.fjlhlaw.com                           E-mail:dl@fjlh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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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对外担保、资金占用
                      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沪丰律意字(2018)第 113 号


致: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光圆成”或“公司”)的委托,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下发的《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
第 376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之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与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等相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
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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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及相关各方向本所律师保证: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
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或电子数据,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或电子数据的,均与原件一
致和相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就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关注函》1、“上述事项是否属于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第 13.3.1 条、第 13.3.2 条规定的情形,如是,请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3 条和第 13.3.4 条的规定发表意见并披露。
如否,请提出充分、客观的依据。请年审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此
外,请全面自查并说明除了公告中所述事项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可能被实行其他风
险警示的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一、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对外担保及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情况
     根据公司 2018 年 10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对
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05)、公司《关于
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公司《承诺函》、《确认书》
以及公司控股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或“控股股东”)
2018 年 10 月 30 日出具的《承诺》、2018 年 11 月 13 日出具的补充《承诺》和
2018 年 11 月 8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公司和控股股东《往来资金明细帐表》
等财务报表、公司和控股股东提供的部分相关担保合同与债权债务合同和中勤万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2018】
第 376 号<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回复》(以下简称“《中勤万
信回复》”)等,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对外担保、公司控
股股东资金占用的情况分别为:
     1、公司控股股东(新光集团)及其关联人在未履行新光圆成正常审批决策
程序的情况下,在担保函、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上加盖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公
章。主债务人主要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人周晓光、虞云新。根据公司统计,截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前述对外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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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累计约为人民币 205,533.2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4.74%。
     2、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新光圆成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
并被其占用。经公司统计,截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实际被控股股东占用的资
金结余总额为 629,826,666.68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58%。
     3、公司控股股东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出具了《承诺》(以下简称“《10.30
承诺》”),承诺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前解决上述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借
款等违规事项;2018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控股股东出具了补充《承诺》(以下简
称“《11.13 承诺》),承诺将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前,妥善解决目前存在的
违规担保问题,尽快无条件消除因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或控股子
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形成的债务,若因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形成资金被占用,控股
股东将赔偿公司损失并向公司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控股股东将尽最大程度努力
消除违规担保对新光圆成的不良影响。

     二、《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
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三)
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
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五)本所认定
的其他情形。”
     《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2 条规定:“本规则第 13.3.1 条所述‘向控股股
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
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
在一个月内解决的:(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
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二)上市
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公司的除外)在五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3 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及时向本
所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一)属于本规则第 13.3.1 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事实发生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意见;(二)属
于本规则第 13.3.1 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事实发生后及时向本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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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提交公司报告。本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决定是否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
风险警示”。
     《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4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 13.3.1 条第
(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后及时向本所报告、提交董事会意见
并公告,同时披露股票交易可能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风险提示公告。本所
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决定是否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三、根据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回复》及控股股东《10.30 承诺》、《11.13
承诺》和《中勤万信回复》,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巨潮资讯网查询公司公告,截至
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违规担保、向控股股东提供资金事项如
果不能在一个月内解决则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第 13.3.2 条相关
规定的情形,理由为:
     1、公司虽因该事项牵连公司持有的部分股权被冻结、部分房产被查封,但
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正常开
展,不存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
     2、公司主要银行账号不存在被冻结的情形。
     3、公司现任董事能够依法、依规正常履行职责,不存在无法正常召开会议
并形成董事会决议的情形。
     4、根据公司《2017 年度报告》、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8,306,697,179.96 元。
     根据公司公告和《回复》、《中勤万信回复》及控股股东《10.30 承诺》、
《11.13 承诺》、《情况说明》、相关担保合同及债权债务合同以及公司与控股
股东《往来资金明细帐表》和本所律师核查:
     (1)截止 2018 年 10 月 31 日,实际被控股股东违反规定程序占用的资金余
额为 629,826,666.68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58%,已超过 5%,控股
股东承诺在一个月内无条件向公司偿还所占用的资金。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合计
人民币 205,533.25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4.74%,已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控股股东承诺在一个月内,妥善解决目前存在的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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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问题。
     故上述违反规定程序向控股股东提供资金、提供担保事项,本所律师认为如
果公司(控股股东)不能在一个月内解决,则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第(四)项、第 13.3.2 条规定的严重情形。
     5、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
及深交所官网等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因违规担保或被控
股股东违规占用资金而受到证券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根据公司《回复》,公司
除上述控股股东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对外担保、以
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违规借款等违规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可能被实行其他风险
警示的情形。

     四、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向控股股东提
供资金事项如果公司(控股股东)不能在一个月妥善解决,则属于《股票上市规
则》第 13.3.1 条第(四)项、第 13.3.2 条相关规定的情形,按照《股票上市规
则》第 13.3.4 条的规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后及时向深交所报告、提交董事
会意见并公告,同时披露股票交易可能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风险提示公告,
实际上公司在董事会知悉控股股东违规行为后及时核查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公
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股票自 2018 年 1 月 18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止停
牌期间)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同时披露了股票交易可能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情形的风险提示公告,因此,不排除公司存在可能被深交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
风险。


    《关注函》2、“请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的规定,以列表形式详细披露前述对外担保的具体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签署时间、主合同相关当事人、合同金额和担保金额、合同履行期限、
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违约责任、担保责任、反担保的具体情况及其充足性、相关
担保是否出现逾期并已履行担保责任等),并分析说明公司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和潜在的法律风险。请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一、根据公司公告、公司《回复》及公司控股股东《10.30 承诺》、《11.13
承诺》、《情况说明》、部分担保合同及债权债务合同,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
未履行审批程序合计人民币 205,533.25 万元,具体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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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为新光集团担保明细表

                             金额                                          担保    备
借款人         贷款人                    利率       借款日      还款日
                           (万元)                                        方式    注
 新光
         某银行 1           30,000.00   年 6.53%   2018/2/5    2019/1/31
 集团
 新光
         某银行 1            9,500.00   年 6.53%   2018/2/8    2019/1/31
 集团
 新光
         某银行 1            5,500.00   年 6.53%   2018/2/12   2019/1/31
 集团
 新光
         某银行 1            3,500.00   年 6.53%   2018/2/12   2019/2/11
 集团
                                                                           义乌
 新光
         某银行 1           16,500.00   年 6.53%   2018/2/13   2019/2/11   世贸    已
 集团
                                                                           中心    提
 新光
         某银行 1           10,000.00   年 6.53%   2018/3/5    2019/2/11   酒店    供
 集团
                                                                           第三    合
 新光
         某银行 1            5,000.00   年 6.53%   2018/4/10   2019/2/11   顺位    同
 集团
                                                                           抵押
 新光
         某银行 1            5,000.00   年 6.53%   2018/4/4    2019/2/11
 集团
 新光
         某银行 1            5,000.00   年 6.53%   2018/6/14   2019/6/13
 集团
 新光
         深圳某公司 1       15,000.00   日 0.10%   2017/12/8    时间不定
 集团
 新光
         深圳某公司 2       12,000.00   月 2.00%   2018/6/20    时间不定
 集团
 新光
         深圳某公司 3        2,000.00   月 2.00%   2018/8/24    时间不定
 集团

周晓光   上海某公司 1        5,000.00   日 0.22%   2018/3/6     时间不定

 新光    上海某公司 1
                             5,000.00   日 0.22%   2018/3/8     时间不定           未
 集团
 新光    上海某公司 1                                                      新光    提
                            10,000.00   日 0.22%   2018/3/12    时间不定   圆成    供
 集团
                                                                           担保    合
 新光    上海某公司 1
                            10,000.00   日 0.22%   2018/3/13    时间不定           同
 集团
 新光    上海某公司 1
                             6,445.00   日 0.22%   2018/5/29    时间不定
 集团
 新光    上海某公司 1
                               500.00   日 0.22%   2018/7/5     时间不定
 集团
 新光    上海某公司 1
                             5,439.25   日 0.22%   2018/7/5     时间不定
 集团
 新光    上海某公司 1
                             7,558.00   日 0.22%   2018/8/1     时间不定
 集团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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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光    上海某公司 1
                          8,100.00    日 0.22%   2018/8/21    时间不定
 集团
 新光
         上海某公司 2       491.00    日 0.22%   2018/6/25    时间不定
 集团
 新光
         自然人赵某       8,000.00    日 0.20%   2018/3/16    时间不定
 集团
 新光
         自然人刘某 1     1,000.00    日 0.15%   2018/6/26    时间不定
 饰品

虞云新   自然人范某      10,000.00    日 0.25%   2017/11/27   时间不定

虞云新   自然人刘某 1     2,000.00    日 0.15%   2018/6/8     时间不定

周晓光   自然人陈某       3,000.00      年 36%   2018/6/11    时间不定

周晓光   自然人肖某        4,000.00   日 0.15%   2018/6/28    时间不定

           合计          205,533.25


     表中列明的以公司名义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承诺均未履行
公司审议程序,相关担保合同的签署、承诺函及印章使用也未经过公司内部审批
流程,表中列明的述违规担保事项中,仅有新光集团提供的某银行借款相关合同,
其他均未见合同,根据控股股东《情况说明》,可能存在对上述列表中所列其他
企业或个人的资金拆借中,使用新光圆成公章对所列金额提供了还款承诺或担保
的情形。
     控股股东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出具了《11.13 承诺》,承诺在 2018 年 11
月 30 日前妥善解决公司目前存在的违规担保问题,尽快无条件消除以新光圆成
或其子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形成的债务。

     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公司未履行公司审议程序签署、用印的担保合同、
承诺函的效力存疑,在纠纷发生时可以公司未按《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章
程》第四十条第(十二)项、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主张担
保无效抗辩,但难以排除此抗辩理由不能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完全采信的风险,
且即使此抗辩理由成立公司也可能要承担担保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因此,虽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 2018 年 11 月 30 日前妥善解决公司目前存在的违
规担保问题,尽快无条件消除以新光圆成或其子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形成的债务,
因担保事项导致公司损失的,由控股股东赔偿,但公司依然存在向担保权人承担
担保责任或清偿债务且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追偿不能的风险,此可能会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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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经营带来巨大损失的风险,可能导致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关注函》3、“请以列表形式详细披露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实
     际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的具体内容、形成时间、形成过程、占用原
     因、日最高占用额、是否归还,是否违反《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请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一、根据公司《回复》,公司和控股股东《往来资金明细帐表》并经本所律
     师登录巨潮资讯网核查公司相关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新光集团未履行新光圆成相
     应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公司收到借款后,按总裁虞云新的
     指令,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将前述借款本金 66,000.00 万元,利息 1,522.78 万元,
     本息合计共 67,522.78 万元汇入新光集团指定账户。该批借款共涉及债权人 4
     名,具体见下表:

          上述违规借款行为未经公司正常审批流程,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至 11 月
序                                金额                                            截止 10 月 31 日未
         借款人    类别                         期间增加额       期间归还额                            15 日是
号                            (人民币元)                                            偿还余额
                                                                                                       否归还

                   本金        100,000,000.00                -                -       100,000,000.00     否
        新疆某公
1
          司A      利息          1,166,666.70     5,000,000.00     3,083,333.34         3,083,333.36     否

        自然人陈   本金         60,000,000.00                -    45,000,000.00        15,000,000.00     否
2
          某A      利息       2,449,999.99        4,060,000.00                -         6,509,999.99     否

        上海某公   本金   200,000,000.00                     -                -       200,000,000.00     否
3
          司A      利息          4,333,333.34    18,493,333.33    17,493,333.34         5,333,333.33     否

        江西某公   本金        300,000,000.00                        100,000.00       299,900,000.00     否
4
          司A      利息          7,277,777.78    27,740,000.00    35,017,777.78                    -     否
          合计                 675,227,777.81    55,293,333.33   100,694,444.46       629,826,666.68     否

     院传票才发现存在该违规行为。截止 2018 年 10 月 31 日,上述借款合计
     629,826,666.68 元,控股股东尚未归还予借款人,占公司 2017 年度末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为 7.58%;上述公司资金日最高占用额约 675,227,777.81 元,占公
     司 2017 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8.13%。上述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行
     为未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与及时信息披露义务。


                                                       9
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资金未经公司正常审批流程被控股股东占用行
为,可能有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6 条、第 2.7
条、第 13.3.1 条、第 13.3.2 条、第 13.3.4 条、《规范运作指引》第 2.1.1 条、
第 2.1.6 条、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11 条、第 8.1.1 条等相关规定
的嫌疑,因此,公司存在可能被深交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存在可能被深
交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的风险。


    《关注函》6、“说明上述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对外担保、控股股东资金
占用等事项是否均已在你公司财务报表中反映、是否存在需更正前期披露的定期
报告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一、根据公司《回复》、《中勤万信回复》及本所律师登录巨潮资讯网公司
公告核查:
     1、2018 年半年度报告
     上述控股股东以新光圆成名义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对外担保、以公
司名义违规对外借款等事项未在公司 2018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中披露相关事项;
     2、2018 年三季度报告
     公司 2018 年三季度报财务报告中已披露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
但信息披露不完整。
     二、关于是否存在需更正前期披露的定期报告的情形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鉴于公司 2018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中未披露违
规对外借款及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应对 2018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故公司存在需更正 2018 年半年度报告的情形。公司虽然在 2018 年三季度财务报
表中已披露了上述违规对外借款及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但是否应承担该行为
给公司新增的债务和担保责任尚待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故公司可能需对
2018 年三季度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可能对前期披露的 2018 年三季度报告进行补
充披露或更正。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控
股股东以公司名义违规对外借款发生日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之间披露的原财
务报表可能需要根据本次披露的信息进行补充披露或更正,但财务报表具体是否
及如何更正本所及其经办律师并没有适格的资质提供专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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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函》10、“请你公司对与本次事项相关的信息披露进行全面自查,说
明你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重大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请律师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一、根据公司《回复》、公司《承诺函》、《确认书》、控股股东《10.30
承诺》、《11.13 承诺》和《情况说明》及本所律师登录巨潮资讯网公司公告核
查,公司在收到有关公司借款到期未还被起诉到法院的传票后,及时了解情况并
向董事会报告,将上述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被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名义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违规借款的情况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同时披露了股票交易可能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情
形的风险提示公告。由于董事会未能及时发现控股股东上述违规行为,公司信息
披露存在滞后的情形。
     二、本所律师认为,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披露信息的义务其立法立规的目的就是保护投
资者的利益,在买卖股票时公平、及时、完整获得影响股票价格的信息不致被有
信息优势的人操纵,鉴于上述违规事项发生时,公司股票处于停牌阶段,公司信
息披露存在滞后的情形,但不致影响公司股票当时的交易和价格,公司股票复牌
前公司已分阶段披露了上述违规事项,因此,虽然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滞后的违规
行为,但不存在重大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导致影响投资者判断
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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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未
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苏 南                       经办律师:丁        亮




                                                         苏    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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