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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材料: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7年10月)2017-10-28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杜绝内幕交易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
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
作负责人。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
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
保密工作,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
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
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同意,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当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
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
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
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公司发行新股、发行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报告、业绩快报及业绩预告。
    (二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公司董事会判定的,可能
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或事件。
    本条所涉及“重大”、“重要”的判定标准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标准进行判定。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
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等,能够直接或间接接触、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
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为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
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
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
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刑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管理的有关规定,
增强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
式。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
报送业绩统计报表等数据,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
予以拒绝。
    第十五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
开信息之前,应以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或其他书面形式取得其对相关
信息保密的承诺。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
应予以拒绝。
    公司与控股股东等相关各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非公开发
行等重大事件,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
出并购重组、非公开发行等意向、拟参与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并讨论相关方案、
召开相关会议、与相关各方洽谈、最终决策等各个环节的重要信息。公司应与参
与筹划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聘请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交
易对手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上述各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或者公司要求向公司告知
重大事件时,应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相关保密协议。
    第十六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和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
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提交董事
会办公室备案,按照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信息,并及时告知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组织董事会办公
室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10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文件的同时,
向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机构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
致违法违规时,公司董事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调查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事
件,并将结果报送相关监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或保密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将视情节轻
重依据本制度和相关规定对其给予批评、记过、解除职务、罚款等处分。公司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泄露信息、散布虚假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予相应处罚:(一)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在全
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并对所在部门处以同等金额罚款;
(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并处
以 1000-5000 元罚款,并对所在部门处以同等金额罚款;(三)给公司造成特别
严重影响或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责任人职务,并处以 5000-10000 元罚
款,并对所在部门处以同等金额罚款;
    第二十四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公司的人员违反本制度的,
公司将向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并要求相关单位予以处罚。
    违反本制度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属于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的,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向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进行通报,并要求相关机构或单位予以处罚;同时公司
可依据约定解除相关协议,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知悉内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所   内幕信息获
序               身份     证券     与上市公司    知悉内幕                                                   信息公开   登记
     姓名                                                   幕信息   信息方式     处阶段(注     取依据                       登记人
号               证号     账户    关系(注 2)   信息时间                                                   披露情况   时间
                                                            地点     (注 3)        4)        (注 5)




公司简称:    西部材料                                         公司代码:002149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登记;
  2: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单位的,需填写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为自然人的,需填写所属部门、职务等;
  3: 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5:填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
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的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使用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