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润装备: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7-09-05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17BJ(法)字第 0904 号
致: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或议案的内容及前述事项或内容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
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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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通知”),并于2017年8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等指定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2017年8月21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常熟市千斤顶厂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
提议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的函》,提议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
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2017年8月2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媒体刊登了《江
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常熟市千斤顶厂持有公司38.32%的股份,提交
临时提案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超过10日,公司董事会已于收到临
时提案2日内公告该临时提案的内容,且提案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董事会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2017年9月4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
长柳振江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
知的内容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内容与通知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
在公司制作的签到表上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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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
授权委托书有效。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股东账户登记证
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
明和身份证明以及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等文件、材料的核查验证,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名,代表公司股份161,848,366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16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224,8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
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会议召集
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召集
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为审议《关于选
举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共2项议案,其中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增加的临时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
行表决。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
参加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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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列入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的议案全部获得通
过。其中:
(1)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61,623,4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1%;
反对票224,8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9%;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7,15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525%;反对票224,8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0475%;弃权票0股。
(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61,623,4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1%;
反对票224,8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9%;弃权票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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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劲容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秦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文娟
2017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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