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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电运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6-15  

						证券代码:002152              证券简称:广电运通                公告编号:临 2018-039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3135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 182,82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17.1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137,191,2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21,661,435.10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115,529,764.9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存

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对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410100 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和 2018 年 4 月 23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设立智能便民项目公司的议案》,将原定投资于“建设广州金融

外包服务总部平台”的部分募集资金 14,000 万元变更用于投资建设“智能便民项目”。项目

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银通”)

变更为控股公司广州运通购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购快”)(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3 月 31 日、2018 年 4 月 24 日、2018 年 5 月 5 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相关公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经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

时)会议审议批准,广州银通、运通购快(以下合并简称 “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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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

方”)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

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投资协议,广州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银通金融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中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广州运通购快科技有限公司,其中

深圳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金额共为人民币壹亿肆仟万元整(小写:14,000 万元),

分三期缴纳:第一期自甲方基本户开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之内,缴纳 3,500 万元;第二期

自甲方基本户开设之日起六个月内,缴纳 3,500 万元;第三期原则上在第二期出资到账后三

年内,缴纳 7,000 万元。截至 2018 年 6 月 14 日,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901011900691198,且第一期出资款 3,500 万元已经到账,该

专户仅用于投资建设“智能便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

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

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宁湘、金巍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

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

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单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

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中列明的联系方式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

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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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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