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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石基信息:监事会关于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17-08-10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核查意见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关于《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截至2017年6月30日,鉴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部分人员
(1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放弃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共计110,500股,公司决定对
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中的首次授予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公司监事
会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4号:股
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调整后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核查,
核查情况如下:
    1、本次调整因激励对象离职造成其失去股权激励资格,不存在违反《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4号:股权激励》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2、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且均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人员,未超出
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对象范畴,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相符,因此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 有效。
       二、关于《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预留股票期权拟以2017年8月8日为授予日,向32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61.5万股
股票期权。公司监事会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
披露备忘录4号: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确定的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本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任职人员,激励
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核查意见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且与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相符,因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 有效。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以 2017 年 8 月 8 日作为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
32 名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 61.5 万股股票期权。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核查意见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核查意见签字页)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郭   明


                                                    王淑杰


                                                    张广杰


                                                     2017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