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56 证券简称:通富微电 公告编号:2018-033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也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5 月 18 日(星期五) 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5 月 17 日、2018 年 5 月 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8 年 5 月 18 日 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 15:00。 2、召开地点: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江苏南通市崇川路 288 号)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石明达先生 6、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计 4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91,050,03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1.2306%。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27,686,58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8.4030%。 2. 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7 人, 代表股份 263,363,45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2.8276%。 3.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不包括 5%)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 38 人,代表股份 13,386,55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1603%。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91,046,2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 的 99.9994%;反对 3,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经营目标和投资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 591,046,2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 的 99.9994%;反对 3,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0000%。 2 (三)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1,046,2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 的 99.9994%;反对 3,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382,8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99.9721%;反对 3,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02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591,046,2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 的 99.9994%;反对 3,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91,046,2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 的 99.9994%;反对 3,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91,046,2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 的 99.9994%;反对 3,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0000%。 3 (七)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91,046,2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 的 99.9994%;反对 3,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382,8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99.9721%;反对 3,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02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1,046,2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 的 99.9994%;反对 3,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382,8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99.9721%;反对 3,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02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 (九)审议通过《公司及下属控制企业 2018 年与银行签署授信协议、公司为下 属控制企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0,401,7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 的 99.8903%;反对 648,3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10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0000%。 4 (十)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1,046,2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 的 99.9994%;反对 3,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部分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1,046,2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 的 99.9994%;反对 3,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382,8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99.9721%;反对 3,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02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12.01 选举范晓宁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获得投票数 590,839,104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99.9643%;其中,获得中小投 资者投票数 13,175,62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98.4243%。范晓宁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2 选举张昊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获得投票数 590,842,845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99.9649%;其中,获得中小投 资者投票数 13,179,36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98.4523%。张昊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5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念、吴凌云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8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