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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钟精机: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7-15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58         证券简称:汉钟精机    公告编号:2017-036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7 月 14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7 月 14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7 月 7 日

3、会议召开地点

    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建贡路 108 号 汉钟精机枫泾一厂

4、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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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的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其中的一种方式。网络投票包含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

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投票。重复投票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

决为准。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6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329,685,987 股,占公司总股本 530,381,122 股的 62.1602%。其中,持股 5%

以下中小股东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08,758 股,占公司总股本 0.1148%。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329,682,009 股,占公司总股本 530,381,122 股的 62.1595%。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3,978 股,占公司总股本 530,381,122 股的 0.0008%。

    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一)逐项审议了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

1、选举非独立董事

 1.1、选举余昱暄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329,682,01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604,78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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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4%。


1.2、选举曾文章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329,682,01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604,78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4%。


1.3、选举廖哲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329,682,01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604,78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4%。


1.4、选举陈嘉兴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329,682,00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604,78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4%。


1.5、选举柯永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329,682,00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604,78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4%。


1.6、选举吴宽裕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329,682,00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604,78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4%。


2、选举独立董事

2.1、选举钱逢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表决,329,682,00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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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604,78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4%。


2.2、选举韩凤菊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表决,329,682,00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604,78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4%。


2.3、选举张陆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表决,329,682,00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604,78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关联股东巴拿马海尔梅斯公司、廖哲男、余昱暄、曾文章、陈嘉兴回避表决(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175,829,238 股),153,852,77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74%,3,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378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604,78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31%,3,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378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的议案


    经表决,329,682,00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

3,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378 股弃权,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604,78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4%,3,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378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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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逐项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

1、选举苏忠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表决,329,682,00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604,78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4%。


2、选举黄明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表决,329,682,00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604,78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4%。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香港汉钟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表决,329,682,00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

3,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378 股弃权,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604,78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4%,3,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378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

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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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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