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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钟精机:2017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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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158       证券简称:汉钟精机      公告编号:2018-025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已获

2018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 2018 年 5 月 12 日刊登于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2、本次分配方案自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30,381,122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 2.2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

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98 元;持有首发后限

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

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4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

缴税款 0.22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股权登记日:2018 年 6 月 4 日

    除权除息日:2018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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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6 月 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18 年 6 月 5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072                          巴拿马海尔梅斯公司
   2              08*****071                CAPITAL HARVEST TECHNOLOGY LIMITED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 年 5 月 29 日至登记日:2018 年 6 月 4 日),

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

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1、咨询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 8289 号    证券室

       2、联系人:吴兰

       3、联系电话:021-57350280 转 1132

       4、联系传真:021-57351127

       5、联系邮箱:amywu@hanbell.cn


七、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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