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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钟精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年12月)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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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行为,保证

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本

公司股份方案;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一)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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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的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

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

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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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要求之日计算。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具

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

的选择应该便于股东参加。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规定

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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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

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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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除第二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做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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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分,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

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意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三十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上述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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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法辨认的;

    (二)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

致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

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

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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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依法行使发言权。

       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事先填写发言单,发言单应当载明发言人姓名(或名称)、股东代码、代表股份

数(含受托股份数额)等内容;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的先后顺序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每一发言人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分钟,但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三)针对同一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应针对议案讨论内容发言。

       股东或股东代表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第三十九条 对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的问题,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做出答复或说明,也可

以指定有关人员做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有权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

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休息时间。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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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七)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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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该关联交易,

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做出解释和说明,但在表决时

应当回避且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

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

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股票上市规则,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而且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相关事项时,

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以上非关联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

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

表书面意见,同时应当由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对独立董事的意见应依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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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五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

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

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

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可以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

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

公布上述内容。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上述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

监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实施:

    (一)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

事、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二)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分散行使表决权,对每一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对某一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或

对某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相

同的部分表决权;

    (三)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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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与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

表决权;

    (四)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

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五)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

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六)股东大会仅选举或变更一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七)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

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

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被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

个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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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其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表决方式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程序性问题进行表决时可以举手的方式进行,就实体性问题表决时应当采取

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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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会后事项

    第六十七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表决统计资料、记录、纪要、

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等有关材料,

办理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指定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

任何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

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规则的修改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负责解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修改亦同。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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