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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常铝股份: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5-21  

						  证券代码:002160               证券简称:常铝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0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20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19日~2019年5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05月20
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05月19日下午3:00至2019年05月20日下午3:00的任意时
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平先生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82,077,87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4996%,其中现场投票8人、代表股份381,825,178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50.46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52,70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0.0334%。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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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
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1,945,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3%;反
对13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641,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42%;反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5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1,945,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3%;反
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641,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42%;反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5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1,945,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3%;反
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641,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42%;反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5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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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381,945,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3%;反
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641,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42%;反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5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1,945,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3%;反
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641,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42%;反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5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1,945,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3%;反
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641,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42%;反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5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管人员 2018 年度薪酬结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1,945,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3%;反
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641,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
99.7742%;反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5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及年终经营奖励提取与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1,945,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3%;反
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641,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42%;反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5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向各家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1,945,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3%;反
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641,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42%;反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5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1,945,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3%;反
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641,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42%;反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5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的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常熟市铝
箔厂有限责任公司、张平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65,934,9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01%;反
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4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641,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42%;反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5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1,945,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3%;反
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641,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42%;反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5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1,945,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3%;反
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641,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42%;反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5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1,945,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3%;反
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641,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42%;反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5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1,945,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3%;反


                                       5
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641,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42%;反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5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国内保理业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1,945,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3%;反
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641,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42%;反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5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唐银锋律师、丁亚玲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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