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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 望 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7-12-1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6]AN402-7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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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6]AN402-7号



致: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望谷”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行 2016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
问,就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项(以下
简称“本次行权”)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
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以
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依赖于公司向

                                     2
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说明及承诺,且其已向本所律师保证该等文件资料、
说明及承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
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公司、政府相关部门、其他相关单位或
相关人士提供或出具的文件资料、证明文件、专业报告等出具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定文
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实施中的本次行权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行权的情况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
时)会议相关文件并经查验,公司已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
暨采取自主行权方式的议案》,确认公司和 25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行权条件,同意
激励对象采取自主行权方式就其获授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公
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行权发表了认可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行权的行权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
权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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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股权激励备忘录》的规定,股票期权授予完成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
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经查验,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授予完成日为 2016 年 12 月 7 日。自
2017 年 12 月 8 日起,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可就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
行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行权的行权期符合《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
备忘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行权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决策
程序;本次行权的行权期符合《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和《激励计
划》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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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   林




                                                       殷长龙




                                             2017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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