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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悦心健康: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10  

						                        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悦心健康”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向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
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8 月 8 日,该授予日符
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限
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
授予条件,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我们认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
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8 月 8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46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8
万份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 元。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徐凤兰:                                 汪海粟:




马宏达:                                 唐松莲: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