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心健康: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19-06-27
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 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
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更换
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经审阅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工作实绩,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具备与其行使
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副总裁宋源诚先生为
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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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徐凤兰: 汪海粟:
马宏达: 唐松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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