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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三鑫: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01-12  

						证券代码:002163            股票简称:中航三鑫          公告编号:2019-001

                         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
知于 2019 年 1 月 8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以通讯方式召
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董事 9 名,实际参加会议董事 9 名。本次会议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就以下事项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三鑫太阳能光电玻璃公司 2 号生产线冷修技
改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2018 年 7 月 17 日,公司六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蚌埠三鑫
2 号生产线冷修技改的议案》,同意 2 号线于 7 月择机停产,详见公司已发布的
2018-080 号公告。2018 年 7 月 31 日,2 号线停产进入冷修状态,蚌埠三鑫对 2
号线炉窑等设施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并进行技改方案的论证分析,形成《技改方
案》,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名称:中航三鑫太阳能光电玻璃有限公司1500万㎡/a光伏太阳能玻
璃生产线窑炉冷修技改项目
    2、技改范围:2号线的原片线及配套系统
    3、项目金额:本次冷修预计项目投资金额为8267.1万元,资金来源是自有
资金。
    4、项目周期:预计用时6个月
    5、预期效果:本次冷修技改,窑炉采取最大限度耐火材料利旧方案且兼顾
下一个窑炉运行周期的要求,在卡脖、池底、保温、窑炉内喷涂保温、熔化量提
升等关键项目上进行改造,对原料系统、压延机、检测系统、冷端等进行升级,
最终实现节能降耗、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及产品产量、质量提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三鑫科技签订深圳前海控股大厦施工总承包
项目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的议案》,表决结果: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或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
2019-002 号《关于子公司三鑫科技签订前海控股大厦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的公
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三鑫科技签订成都天府国际机场航站区幕墙
工程施工一标段施工合同的议案》,表决结果: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或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
2019-003 号《关于子公司三鑫科技签订成都国际机场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的公
告》。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 12 月-2019 年 4 月公司预计与海南特玻发生
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6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朱
强华、傅俊旭、宋庆春回避表决。
    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或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
2019-004 号《关于预计与海南特玻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出具了事前认可函,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已于同日
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核心内容为:明确公司日常经营性大额合同审
批、对外披露的标准,以及涉及深交所法规规定的日常经营性重大合同,需提交
董事会审议等相关要求。
    修订后的《总经理工作细则(2019 年修订版)》全文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核心内容为:明确公司日常经营性大额合同
审批、对外披露的标准,以及涉及深交所法规规定的日常经营性重大合同,需提
交董事会审议等相关要求。
    修订后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9 年修订版)》全文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三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9 票
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根据上市公司各监管机构近年新发布的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梳理并
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比情况见附件。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 年修订版)》、《董事会议事规则(2019
年修订版)》、《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 年修订版)》全文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
    本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 年主要修订内容):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五条                                第五条

     年度股东大会以外的均为临时股          年度股东大会以外的均为临时股
 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应按召开年度顺    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应按召开年度顺
 次排序。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    次排序。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是公   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
 司的权力机构。《公司章程》规定属于    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除已授权    公司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
 给董事会的以外,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股东大会
 议。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章程》规定
                                       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除已
                                       授权给董事会的以外,均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
                                           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于本条所述的
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于前条所
                                           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应依照本规
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应
                                           则第十三条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依照本规则第十三条对股东提案进行审
                                           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讨
核,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提交股
                                           论。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不提
东大会讨论。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提
                                           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
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
                                           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
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此项
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为原本十四条第五款内容,此处将这块
明。
                                           内容上调至十三条,原十四条第五款删
                                           除)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将会议拟审议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的议案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在册
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以专人送              公司在计算 20 日、15 日的起始期
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 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公司在计算 20 日、15 日、5 日的起
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              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公告
符合下列要求: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以书面形式作出;                    (一)   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
                                           间;
       (二)   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
间;                                              (二)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三)   说明会议审议的事项,并将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未列明具体内
                                           变更。(新增)
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                                            (三)   说明会议审议的事项,并将
                                           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未列明具体
       (四)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进行表决;
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四)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涉及重大交 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易事项的,应当提供拟议交易的具体条件 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
和合同(如有),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 机构(如有)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
真的解释;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保荐机构(如有)的意见及理
       (五)   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
                                           由;涉及重大交易事项的,应当提供拟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与将讨
                                           议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
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
                                           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五)   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
       (六)   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与
过的决议的全文;
                                           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
       (七)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六)   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而该股东代
                                           通过的决议的全文;
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八)     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       (七)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送达时间和地点;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而该股
    (九)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号码。
                                            (八)     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
    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
                                        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
变更的内容。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        (九)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 号码;
得进行表决。
                                            (十)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 3:00。(新增)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券交易所备案。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
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加盖法人单位
出具的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书面授权委托 印章书面授权委托书。
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新增内容)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原三十四条,并对内容进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股东大 行了修缮)
会。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股东
    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设 大会。
置会场。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可
                                     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
                                     第三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
                                     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十四条和三十五条均为新增内容,
                                     将原三十五条变成三十六条,内容不
                                       变,下文序列号均加一)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原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主持。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人推举代表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理人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股东大
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会。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原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对 召集人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原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议案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应当采用记名式投票方式对
                                       具体的议案作出决议。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原第四十六条)
    每个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每个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了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监事选
                                       除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
举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时外,每一
                                       监事选举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时外,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新增内容)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原第四十七条)

    (七)股东大会根据前述第(六)项规       (七)股东大会根据前述第(六)项

定进行新一轮的董事选举投票时,应当根 规定进行新一轮的董事选举投票时,应
据每轮选举中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 当根据每轮选举中应选董事人数重新
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计算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应选出的监事人数在二名以上时,          应选出的监事人数在二名以上时,
按上述制度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按上述制度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以
                                     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新
                                     增)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议和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进行表决。(结尾处增加此段落,其他
                                     内容不变)




                                     第五十二条(此处为新增条款,以下序
                                     列号再加一)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
                                     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
                                     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
                                     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六)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
                                       到境外上市;

                                         (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
                                       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的担保);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
                                       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
                                           影响的相关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
                                           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原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
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新增)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为“弃权”。
                                       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新增)

                                        第五十八条(原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可以推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票。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九条(原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密义务。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新增条款)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2019 年主要修订内容):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
                                         设董事长 1 人。

                                         第四条
第四条
                                         公司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议的,
公司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议的,应
                                         应当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应
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第九条
                                         第九条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联交易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产值 5%,且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易;                                        的关联交易,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 5%的关联交易;审议批准与关
                                            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 5%的关联交易;

                                            (二十)审议批准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日常经
                                            营性的重大合同。(新增款,原(二十)
                                            序列号变为(二十一))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
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持。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
                                            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定期会议)和
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
                                            五日(临时会议)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
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
                                            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
                                            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
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新增款,其他
                                         内容不变)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
                                         故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为出席。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议上的投票权。
权。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董事需在会议
已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董事需在会议召
                                         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传真或其他通讯方
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传真通讯表决票,如未
                                         式提供通讯表决票,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
在规定时间内传真通讯表决票,视为放弃在
                                         供通讯表决票,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投票权。
以上连续两次放弃投票权的,由董事会向提
                                         以上连续两次放弃投票权的,由董事会向
名人发出其不适合担任董事的建议函。
                                         提名人发出其不适合担任董事的建议函,
                                         建议调整或更换董事人选。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将原第四十一条删除,以下
董事会审议按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 序列号均减一)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
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
 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四条 (原第五十五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
 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布统计结果;通讯表决的董事会中,如出
 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
                                          现议案被否决结果的,董事会秘书应在规
 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
                                          知董事被否决议案的相关情况。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原六十八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

 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

 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 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 面说明。

 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

 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名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 年主要修订内容):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文件;

   (五) 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其他职责。                                      (五)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 履行的其他职责。

   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在股东年会上宣读有关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在股东年会上宣

   公司过去一年的监事会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事会工作报告,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内容包括:

        (二)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一)   全年度监事会召开情况,监事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公 会发表意见情况;

   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   公司年度财务工作情况、关联

        (三)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 交易情况、公司治理情况;

   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            (三)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所作的评价。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执行有关法律、

        (四)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 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情

   的其他重大事件。                             况;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           (四)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总经理、

   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执行

                                                公司职务时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所作的

                                                评价。

                                                       (五)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

                                                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