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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三鑫: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06-18  

						证券代码:002163             股票简称:中航三鑫         公告编号:2019-039

                          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通知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以通讯方式
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董事 9 名,实际参加会议董事 9 名。本次会议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就以下事项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收购重庆鑫景部分股权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表
决结果:6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朱强华、傅俊旭、宋庆春回
避表决。
    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或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
2019-040 号、关于拟收购重庆鑫景部分股权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独立董事为本议案出具的事前认可函、发表的独立意见已于同日刊登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公司董事会将视最终项目实际交易金额决定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的附件。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已于同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公司将择机召开股东大会,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金融机构融资相关抵押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6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朱强华、傅俊旭、宋庆春
回避表决。
    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或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
2019-041 号、关于调整公司金融机构融资相关抵押担保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公
告。
    独立董事为本议案出具的事前认可函、发表的独立意见已于同日刊登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公司将择机召开股东大会,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5 月 15 日召开的六届十次董事会及 2017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中审
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较好地完成了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和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
    鉴于中审众环具有较高的执业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审计委员会建议续聘
中审众环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独立董事为本议案出具的事前认可函、发表的独立意见已于同日刊登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公司将择机召开股东大会,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2019 年 6 月)



   一、修订前:第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
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修订后:第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
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决策重大事项前应当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

       二、修订前:第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
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
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修订后:第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
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涉及决策重大事项的,还应附有党
委对该事项的书面意见。
    三、修订前:第二十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
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修订后:第二十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
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的书面提议。董事会办公室或董
事长应确保书面提议内容的合规性和完整性,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内
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如提议事项属于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的重大事项类别,需同时附有党
委的书面意见;
(六)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