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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东力: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1-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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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
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 月 11 日下午 14:30 在宁波市江北银海路 1 号公司行政楼 1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
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10 日至 2018 年 1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80,742,946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54.442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1,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87%。通过现
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8 名,代表股份 380,873,9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461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宋济隆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80,742,947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0,177,596 股。
1.2 选举李文国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80,742,947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0,177,596 股。
1.3 选举宋和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80,742,947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0,177,596 股。
1.4 选举杨战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80,742,947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0,177,596 股。
1.5 选举郑才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80,742,947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0,177,596 股。
1.6 选举罗岳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80,742,947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0,177,596 股。
1.7 选举刘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80,742,947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0,177,596 股。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徐金梧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80,742,947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0,177,596 股。
2.2 选举梅志成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80,742,947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0,177,596股。
    2.3 选举章勇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80,742,947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0,177,596股。
    2.4 选举陈一红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80,742,947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0,177,596股。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3.1 选举俞跃广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80,742,947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0,177,596 股。
    3.2 选举张爱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80,742,947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0,177,596 股。
    4、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购买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0,873,9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308,5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0,873,9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308,5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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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明德                                           成    赟




                                                               2018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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