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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东力: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2018年度)2019-04-27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2018 年度
             关于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信会师报字[2019]第 ZF10340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宁波东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力”)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
司资产负债表,2018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
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 ZF10339 号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 年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7 号文)及贵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的规定,我们对出具上述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说明如下:

    一、保留意见
    (一) 保留意见的内容
    1、 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以及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一)、(二)所述,2018 年宁波东力前董
事兼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供应链)
法定代表人李文国、宁波东力前董事兼年富供应链总裁杨战武因涉嫌
合同诈骗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
施,并于 2018 年 8 月 6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宁波东力于 2018 年
8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
达的《调查通知书》(编号:甬证调查字 2018039 号),宁波东力因涉
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截至审计报告日,司法机关对李文国、杨战武涉嫌的犯罪情况尚
未有最终判决结果;中国证监会对宁波东力的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的
结论。

                          专项说明第 1 页
    我们无法确定司法机关对上述事项的最终判决结果和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结论对年富供应链和宁波东力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2、 对外担保损失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二)、十四(三)和(四)所述,截至 2018
年末,宁波东力向年富供应链提供了 139,562.49 万元银行融资的担
保,相关银行已向年富供应链和宁波东力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年富
供应链偿付到期债务,并要求宁波东力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宁波东
力已计提预计负债 33,100 万元。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一)所述,
2019 年 3 月,公安机关已对年富供应链骗取贷款一案刑事立案。截
至审计报告日,担保涉及银行融资的相关诉讼还未有最终的判决结
果,年富供应链破产清算尚未结束,司法机关对年富供应链骗取贷款
案以及李文国所涉合同诈骗案没有最终判决结果,因此我们无法判断
上述事项对宁波东力应承担担保损失的影响金额。我们无法就该事项
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预计负
债进行调整。

    (二)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
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四章第二节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
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
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
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
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故出具保留
意见。

       (三)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影响
    1、 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以及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李文国、杨战武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
罪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并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宁波东力于
2018 年 8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达的《调查通知书》(编号:甬证调查字 2018039 号),因涉嫌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专项说明第 2 页
    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司法机关对李文国、杨战武涉嫌的犯罪
情况尚未有最终判决结果;中国证监会对宁波东力的立案调查尚未有
最终的结论。司法机关对上述事项的最终判决结果和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的最终结论是否对宁波东力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影响存
在不确定性。

    2、 对外担保损失
    由于担保涉及银行融资的相关诉讼还未有最终的判决结果,年富
供应链破产清算尚未结束,司法机关对年富供应链骗取贷款案以及李
文国所涉合同诈骗案没有最终判决结果,因此我们无法判断上述事项
对宁波东力应承担担保损失的影响金额。我们无法就该事项获取充
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对外担保和未决诉讼事项对
宁波东力 2018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

    (四)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
信息披露规范的规定的说明
    我们未发现上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导致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明
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二、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一)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的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所述,
宁波东力因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二)、十四(三)和(四)所述的多
项未决诉讼和仲裁事项,导致资产及银行账户被冻结,偿债能力较弱,
存在流动性风险。上述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宁波东力持续经营能
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第二
十一条规定:“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发
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以:(一)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
表附注中对本准则第十八条所述事项的披露;(二)说明这些事项或
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
重大不确定性,并说明该事项并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专项说明第 3 页
    上述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符合审计准则的相关
规定,但因其不属于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我们在保留意见的基础上,
提醒报表使用者关注宁波东力与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事项。

    三、使用目的说明
    本专项说明仅供宁波东力为 2018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
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郭宪明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唐吉鸿




        中国上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专项说明第 4 页